房屋已被法拍,临交房时竟“拆家”!香洲法院:拘!

被执行人的房屋已经司法拍卖成交,却“一顿操作猛如虎”,把房内设施拆得面目全非,对于此种行为,法律会如何严惩?

2017年,黄某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位于珠海市明珠北路某小区的房屋。后来,黄某因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自2022年起,便拖欠偿还按揭贷款,该银行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香洲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贷款合同,黄某应向某银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15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香洲法院依法查封了黄某抵押给某银行的房屋,同时启动了拍卖程序,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拍卖通知书,并责令黄某限期迁出房屋。

黄某表示,该房屋是其一家人的唯一住房,因此向香洲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暂缓腾退,等他们找到新住处后再自行腾空。香洲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黄某在拍卖成交后10天内搬离。此时,黄某一直态度和缓,还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在拍卖成交后10天内自行腾空房屋,同时告知执行干警案涉房屋的门锁密码。实际上,表面配合的黄某暗地里却有着另外的盘算。

2024年5月,案涉房屋经司法拍卖成功卖出。然而,到了约定的交付房屋日期,执行法官却接到买受人李女士打来的电话,称房屋门锁密码开不了门,她找人换锁进入房屋后,屋内的情景让她惊呆了——室内装修遭到严重毁损,一些损坏的物品被随意弃置于屋内。

执行法官立刻传唤黄某到法院询问相关情况。没想到,黄某不仅“坦然”承认“拆家”行为,还丝毫不觉得自己有错:“房子里的所有设施和物品都是我的,我拆走自己的东西,有何不可呢?”

面对毫不悔过的黄某,执行法官当即严正告知:“室内固定装修属于法拍房屋内的一部分,你的行为不仅妨害法院执行,还侵害了买受人的财产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香洲法院依法作出对黄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严惩之下,黄某才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经执行法官组织调解,买受人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与黄某就受损房屋的损害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释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被执行财产,属于妨害执行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因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而被追究刑责。

法官提醒,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莫以身试法,更不可逞一时之快,暴力抗法。

文字:施展华 通讯员钟驭东梁倩雯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赵思华
房屋已被法拍,临交房时竟“拆家”!香洲法院:拘!
观海融媒 2024-06-25 12:11

被执行人的房屋已经司法拍卖成交,却“一顿操作猛如虎”,把房内设施拆得面目全非,对于此种行为,法律会如何严惩?

2017年,黄某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位于珠海市明珠北路某小区的房屋。后来,黄某因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自2022年起,便拖欠偿还按揭贷款,该银行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香洲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贷款合同,黄某应向某银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15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香洲法院依法查封了黄某抵押给某银行的房屋,同时启动了拍卖程序,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拍卖通知书,并责令黄某限期迁出房屋。

黄某表示,该房屋是其一家人的唯一住房,因此向香洲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暂缓腾退,等他们找到新住处后再自行腾空。香洲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黄某在拍卖成交后10天内搬离。此时,黄某一直态度和缓,还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在拍卖成交后10天内自行腾空房屋,同时告知执行干警案涉房屋的门锁密码。实际上,表面配合的黄某暗地里却有着另外的盘算。

2024年5月,案涉房屋经司法拍卖成功卖出。然而,到了约定的交付房屋日期,执行法官却接到买受人李女士打来的电话,称房屋门锁密码开不了门,她找人换锁进入房屋后,屋内的情景让她惊呆了——室内装修遭到严重毁损,一些损坏的物品被随意弃置于屋内。

执行法官立刻传唤黄某到法院询问相关情况。没想到,黄某不仅“坦然”承认“拆家”行为,还丝毫不觉得自己有错:“房子里的所有设施和物品都是我的,我拆走自己的东西,有何不可呢?”

面对毫不悔过的黄某,执行法官当即严正告知:“室内固定装修属于法拍房屋内的一部分,你的行为不仅妨害法院执行,还侵害了买受人的财产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香洲法院依法作出对黄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严惩之下,黄某才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经执行法官组织调解,买受人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与黄某就受损房屋的损害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释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被执行财产,属于妨害执行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因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而被追究刑责。

法官提醒,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莫以身试法,更不可逞一时之快,暴力抗法。

文字:施展华 通讯员钟驭东梁倩雯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赵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