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灯坏了,香洲一业主摸黑下楼摔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大年初八晚,香洲一业主阿忠准备抱娃外出,当他走到楼梯间时,却发现楼道灯坏了。咋整?他决定继续摸着黑前行,一步、两步……突然踩空,摔倒,还骨折了。这一“跤”,该找物业赔吗?近日,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一起来跟小编看看。

摸黑下楼摔伤骨折

年初八晚8点,家住三楼的阿忠准备抱娃外出。当他一手抱着一岁多的小孩、一手抓着扶手下楼梯时,因楼道灯损坏、光线差,阿忠没看清台阶而踩空摔伤。随后阿忠由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并经医生诊断为髌骨骨折、右髌旁韧带损伤等,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当晚,阿忠妻子曾拨打物业管理处的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之后便到业主微信群里反映情况。群内业主表示楼道灯年前就已坏,那时去管理处找不到人,也没人过来维修。阿忠摔倒后还拍摄了楼道现场照片,里面显示楼道环境黑暗、视物不清。

业主起诉物业求偿

阿忠称,他在走到三层与二层间的转角平台上两级台阶时,以为已到达平台便一步跨了下去;也因为在摔倒瞬间要用双手护住怀中小孩,以致无法及时抓住扶手而摔倒受伤。阿忠认为正是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照明灯,才使其在黑暗中下楼摔伤,于是便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5万余元。

物业认为业主应自负其责

被告物业公司则表示,原告在摔倒前明知灯不亮,也未曾通知管理处,所以并非管理处故意不更换损坏灯泡。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楼道灯已坏的情况下,就更应当注意安全,其完全可以借助手机电筒、扶着楼梯扶手下楼。并且,原告作为该楼道住户,对楼道环境已非常熟悉,其但凡小心谨慎一点也不可能摔倒。事故的发生实则原告自身疏忽大意所致,理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定双方均有过错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以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业主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显示,有业主反映案涉楼道灯年前便已坏,但管理处并未派人修复。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的责任。虽然楼道灯损坏不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但被告未能提供楼道的正常照明确系引发事故的因素之一,被告对原告受伤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少照明的楼道内下楼梯时,应当能够预见可能会发生摔倒的损害后果,因其未能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如使用照明工具等,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在核定各项损失后,香洲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本案中的楼道照明灯亦属于业主共有,被告物业公司对此负有定期检查、维护的责任,以保障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否则,若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善造成业主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应积极做好电梯、消防、燃气、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巡视、维护修理和情况记录工作,避免因管理不善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广大业主也要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注意和防范义务,莫因大意酿悲剧。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赵思华
楼道灯坏了,香洲一业主摸黑下楼摔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香洲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4-05-14 15:48

大年初八晚,香洲一业主阿忠准备抱娃外出,当他走到楼梯间时,却发现楼道灯坏了。咋整?他决定继续摸着黑前行,一步、两步……突然踩空,摔倒,还骨折了。这一“跤”,该找物业赔吗?近日,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一起来跟小编看看。

摸黑下楼摔伤骨折

年初八晚8点,家住三楼的阿忠准备抱娃外出。当他一手抱着一岁多的小孩、一手抓着扶手下楼梯时,因楼道灯损坏、光线差,阿忠没看清台阶而踩空摔伤。随后阿忠由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并经医生诊断为髌骨骨折、右髌旁韧带损伤等,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当晚,阿忠妻子曾拨打物业管理处的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之后便到业主微信群里反映情况。群内业主表示楼道灯年前就已坏,那时去管理处找不到人,也没人过来维修。阿忠摔倒后还拍摄了楼道现场照片,里面显示楼道环境黑暗、视物不清。

业主起诉物业求偿

阿忠称,他在走到三层与二层间的转角平台上两级台阶时,以为已到达平台便一步跨了下去;也因为在摔倒瞬间要用双手护住怀中小孩,以致无法及时抓住扶手而摔倒受伤。阿忠认为正是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照明灯,才使其在黑暗中下楼摔伤,于是便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5万余元。

物业认为业主应自负其责

被告物业公司则表示,原告在摔倒前明知灯不亮,也未曾通知管理处,所以并非管理处故意不更换损坏灯泡。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楼道灯已坏的情况下,就更应当注意安全,其完全可以借助手机电筒、扶着楼梯扶手下楼。并且,原告作为该楼道住户,对楼道环境已非常熟悉,其但凡小心谨慎一点也不可能摔倒。事故的发生实则原告自身疏忽大意所致,理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定双方均有过错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以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业主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显示,有业主反映案涉楼道灯年前便已坏,但管理处并未派人修复。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的责任。虽然楼道灯损坏不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但被告未能提供楼道的正常照明确系引发事故的因素之一,被告对原告受伤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少照明的楼道内下楼梯时,应当能够预见可能会发生摔倒的损害后果,因其未能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如使用照明工具等,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在核定各项损失后,香洲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本案中的楼道照明灯亦属于业主共有,被告物业公司对此负有定期检查、维护的责任,以保障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否则,若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善造成业主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应积极做好电梯、消防、燃气、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巡视、维护修理和情况记录工作,避免因管理不善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广大业主也要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注意和防范义务,莫因大意酿悲剧。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赵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