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性制度,关系到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9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聚焦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链条,为持续深化我市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创业创新、便利港澳企业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将有力促进我市市场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释放,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
重要提醒:前置审批事项和年报要求有所调整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条例》实施后市场主体年报由滚动年报改为固定期限年报,同时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也有较大调整。
《条例》要求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公示年度报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固定期限年报,即市场主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等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实行与国家层面统一的年报规则,将年报制度由原滚动年报改为固定期限年报。
市场主体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http://ssgs.zhuhai.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后,再点击“年度报告填写(多报合一)”,进入“珠海市多报合一年度报告系统”,按相关表格要求填报年度报告。也可通过手机下载“粤商通”手机APP,通过“企业年度报告”界面进入“年度报告填写”,登录后按相关表格要求填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登记机关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按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收取前置审批材料。其中《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包含快递业务经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等35项前置审批项目,《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包含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等29项前置审批项目。市场主体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和珠海“易注册”平台查阅具体安排。
出台背景:持续推进登记制度创新
2019年以来,我市深入推进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和涉企审批“证照分离”“一照通行”改革,对市场主体登记体制机制作出了持续优化,在登记注册电子化、开办企业便利化、市场准入准营及退出机制改革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方面取得了诸多创新成果。为深化巩固改革成果,持续推进我市登记制度创新,我市继续发挥立法先行先试作用,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废止《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条例》以全面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放管结合,为珠海市场主体登记改革提供制度依据,着重考虑3大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推行登记注册确认制改革,实现精简材料、优化流程、整合涉企审批服务;其次是归并整合,确立完善我市市场主体准入基本制度,增加我市对上位法变通适用的改革条款;此外,以宽严相济的方式,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主要亮点:八大方面齐发力 进一步释放活力
《条例》的首个亮点是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只需申报有关信息,提交申请表、章程协议、承诺书等几份最基本的材料,无需报送任职文件、决议决定、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文书,申请人承诺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该制度体现了登记理念的重大变化,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市场主体。
其次,《条例》推进深化住所登记改革。明确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既可以申请进行经营场所备案,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节省网点扩展成本。《条例》要求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就“不以禁设区域目录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出承诺,对承诺不实的依法追究责任。禁设区域目录由市政府统一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同时,《条例》允许推行集中办公区制度、集群注册制度、网络住所托管制度,实行“一址多照”;明确“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的市场主体”不得实行住所托管,坚持“放管结合”。
《条例》优化完善了登记注册智能服务。在纸质送达基础上,完善电子送达制度,明确电子签名、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明确当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条例》创新推进自主申报制改革,以问题为导向,回应目前市场主体信息发生变化而无法向登记机关申报的实际需求,规定除登记、备案事项外,市场主体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申报。
《条例》还完善了兼顾效率与安全的退出制度。实现歇业备案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引入除名制度,净化营商环境。针对失联企业监管难点,规定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做出除名决定”,除名期间市场主体不得继续开展经营。
《条例》完善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将“证照分离改革”“一照通行审批”“一站式服务及跨境通办”等多项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条文,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此外还构建了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在加强信息归集和公示的基础上,明确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条例》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针对新增的备案事项,补充未按规定变更备案的法律责任;在上位法已有罚则的基础上,增设委托代办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规定违法代理人除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再代办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明确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以禁设区域目录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情形予以处罚;补充自主公示信息虚假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放宽港澳企业从业范围。为便利港澳企业在内地经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性制度,关系到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9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聚焦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链条,为持续深化我市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创业创新、便利港澳企业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将有力促进我市市场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释放,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
重要提醒:前置审批事项和年报要求有所调整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条例》实施后市场主体年报由滚动年报改为固定期限年报,同时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也有较大调整。
《条例》要求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公示年度报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固定期限年报,即市场主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等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实行与国家层面统一的年报规则,将年报制度由原滚动年报改为固定期限年报。
市场主体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http://ssgs.zhuhai.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后,再点击“年度报告填写(多报合一)”,进入“珠海市多报合一年度报告系统”,按相关表格要求填报年度报告。也可通过手机下载“粤商通”手机APP,通过“企业年度报告”界面进入“年度报告填写”,登录后按相关表格要求填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登记机关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按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收取前置审批材料。其中《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包含快递业务经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等35项前置审批项目,《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包含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等29项前置审批项目。市场主体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和珠海“易注册”平台查阅具体安排。
出台背景:持续推进登记制度创新
2019年以来,我市深入推进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和涉企审批“证照分离”“一照通行”改革,对市场主体登记体制机制作出了持续优化,在登记注册电子化、开办企业便利化、市场准入准营及退出机制改革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方面取得了诸多创新成果。为深化巩固改革成果,持续推进我市登记制度创新,我市继续发挥立法先行先试作用,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废止《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条例》以全面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放管结合,为珠海市场主体登记改革提供制度依据,着重考虑3大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推行登记注册确认制改革,实现精简材料、优化流程、整合涉企审批服务;其次是归并整合,确立完善我市市场主体准入基本制度,增加我市对上位法变通适用的改革条款;此外,以宽严相济的方式,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主要亮点:八大方面齐发力 进一步释放活力
《条例》的首个亮点是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只需申报有关信息,提交申请表、章程协议、承诺书等几份最基本的材料,无需报送任职文件、决议决定、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文书,申请人承诺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该制度体现了登记理念的重大变化,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市场主体。
其次,《条例》推进深化住所登记改革。明确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既可以申请进行经营场所备案,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节省网点扩展成本。《条例》要求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就“不以禁设区域目录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出承诺,对承诺不实的依法追究责任。禁设区域目录由市政府统一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同时,《条例》允许推行集中办公区制度、集群注册制度、网络住所托管制度,实行“一址多照”;明确“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的市场主体”不得实行住所托管,坚持“放管结合”。
《条例》优化完善了登记注册智能服务。在纸质送达基础上,完善电子送达制度,明确电子签名、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明确当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条例》创新推进自主申报制改革,以问题为导向,回应目前市场主体信息发生变化而无法向登记机关申报的实际需求,规定除登记、备案事项外,市场主体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申报。
《条例》还完善了兼顾效率与安全的退出制度。实现歇业备案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引入除名制度,净化营商环境。针对失联企业监管难点,规定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做出除名决定”,除名期间市场主体不得继续开展经营。
《条例》完善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将“证照分离改革”“一照通行审批”“一站式服务及跨境通办”等多项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条文,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此外还构建了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在加强信息归集和公示的基础上,明确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条例》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针对新增的备案事项,补充未按规定变更备案的法律责任;在上位法已有罚则的基础上,增设委托代办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规定违法代理人除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再代办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明确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以禁设区域目录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情形予以处罚;补充自主公示信息虚假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放宽港澳企业从业范围。为便利港澳企业在内地经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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