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该法规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下简称“三包一挂”)违法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且由来已久,成为市场公平、社会信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廉洁从业等领域的隐患顽疾,也是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因素之一,严重影响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开展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专项立法,为我市惩治建筑领域‘三包一挂’违法行为提供立法保障,体现了我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整顿建筑业市场秩序的决心,对提升我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化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仪波表示。
据介绍,本次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系统思维精准施治,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为中心任务,贯穿建筑领域“上中下”游全流程,以规范招投标行为、压实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完善查处机制和强化惩处力度为三大抓手,聚焦若干突出问题,对症下药,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开展制度设计。
法规与《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科学衔接,规范调整珠海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政府以其他各类资源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均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将异地补公等政府以其他各类资源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范围。
法规针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权责不一致、规则不透明、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多措并举完善招投标制度。一是建立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健全招标人内控机制,规定招标人应当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定标方案。三是明确“评定分离”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框定我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方向,并提供了法律依据。四是完善国有企业定标机制,规定国有企业代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时应当采取集体议事法定标,由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五是完善定标资料备查制度。
法规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明确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相关责任。一是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二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同管理。三是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用于工程款收支的专户,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四是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履约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五是明确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六是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况的制止和报告义务;明确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核。
针对目前建筑领域“三包一挂”违法行为查处力量分散、力度不足的问题,法规完善了查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查处认定难”问题。一是由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相关资料录入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全流程监管。二是建立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建立违法线索移送机制,人社、信访等部门在受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发现“三包一挂”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四是加强部门间执法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查实资金流向的,可以依法请求税务部门、银保监部门协助提供报税和银行流水资料。五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六是建立治理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联合检查机制,联合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对发生质量安全、大规模欠薪等问题的建设项目,应当立即启动倒查机制。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还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法规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本着不重复的原则,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另一方面针对新设定的行为规范,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坚持“严监管、重处罚”原则增设了行政处罚。一是针对招标人和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除依照相关上位法予以处罚外,增设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为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晋升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二是提高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罚款额度,将上位法规定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调整为“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三是增设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建立施工管理制度和台账、分包管理制度,以及未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四是增设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三包一挂”违法行为,但未向建设单位及时报告,以及在审核分包单位资质时未尽到相应职责的法律责任。五是加强对“三包一挂”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明确施工单位因存在转包、挂靠、接受挂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禁止其三年内在珠海承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该法规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下简称“三包一挂”)违法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且由来已久,成为市场公平、社会信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廉洁从业等领域的隐患顽疾,也是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因素之一,严重影响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开展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专项立法,为我市惩治建筑领域‘三包一挂’违法行为提供立法保障,体现了我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整顿建筑业市场秩序的决心,对提升我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化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仪波表示。
据介绍,本次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系统思维精准施治,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为中心任务,贯穿建筑领域“上中下”游全流程,以规范招投标行为、压实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完善查处机制和强化惩处力度为三大抓手,聚焦若干突出问题,对症下药,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开展制度设计。
法规与《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科学衔接,规范调整珠海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政府以其他各类资源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均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将异地补公等政府以其他各类资源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范围。
法规针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权责不一致、规则不透明、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多措并举完善招投标制度。一是建立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健全招标人内控机制,规定招标人应当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定标方案。三是明确“评定分离”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框定我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方向,并提供了法律依据。四是完善国有企业定标机制,规定国有企业代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时应当采取集体议事法定标,由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五是完善定标资料备查制度。
法规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明确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相关责任。一是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二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同管理。三是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用于工程款收支的专户,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四是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履约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五是明确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六是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况的制止和报告义务;明确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核。
针对目前建筑领域“三包一挂”违法行为查处力量分散、力度不足的问题,法规完善了查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查处认定难”问题。一是由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相关资料录入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全流程监管。二是建立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建立违法线索移送机制,人社、信访等部门在受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发现“三包一挂”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四是加强部门间执法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查实资金流向的,可以依法请求税务部门、银保监部门协助提供报税和银行流水资料。五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六是建立治理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联合检查机制,联合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对发生质量安全、大规模欠薪等问题的建设项目,应当立即启动倒查机制。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还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法规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本着不重复的原则,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另一方面针对新设定的行为规范,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坚持“严监管、重处罚”原则增设了行政处罚。一是针对招标人和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除依照相关上位法予以处罚外,增设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为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晋升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二是提高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罚款额度,将上位法规定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调整为“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三是增设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建立施工管理制度和台账、分包管理制度,以及未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四是增设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三包一挂”违法行为,但未向建设单位及时报告,以及在审核分包单位资质时未尽到相应职责的法律责任。五是加强对“三包一挂”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明确施工单位因存在转包、挂靠、接受挂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禁止其三年内在珠海承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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