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金湾区对外发布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价格、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等社会热点问题,包含执法和调解两种类型,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成果。同时,组织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对“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点评,作出消费提醒,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普法宣传作用。
案例一、金湾区某东北菜饺子馆没有明码标价
案情简介:市民张先生来电反映于2022年8月31日晚上、9月1日中午到金湾区南水镇某东北菜饺子馆(南水店)就餐,2次分别消费了199元、150元。张先生表示该商家每次每人都收取了2元的茶位费,但是没有明码标价,故来电投诉,请部门核查。
处理情况:经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该东北菜饺子馆(南水店)收取茶位费没有明码标价,已责令商家立即整改,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经调解,商家已退回茶位费给张先生。
案例点评: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商家收取每次每人2元的茶位费,应当明码标价,便于消费者消费前即了解清楚,明明白白消费。同时,作为商家,亦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案例二、金湾区某早餐店食物有异物
案情简介:市民王女士反映于2022年12月15日早上通过美团外卖在金湾区三灶镇某早餐店点了一份猪杂汤河粉和其他食物,共消费24.8元。王女士收到外卖后,打开猪杂汤河粉发现有一条很长的头发,故来电投诉,要求商家退款,请部门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退回猪杂汤河粉的费用给王女士,同时美团外卖平台赔偿一定外卖消费券给王女士,王女士已确认收到。
案例点评:2022年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探索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将“美团”平台加入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即由其通过12315平台先行受理和处理平台内消费者投诉,提高平台内消费投诉处理效率、调解成功率;同时督促餐饮外卖平台加强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力度,及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案例三、金湾区某市场海鲜区缺斤少两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市民黄先生来电投诉举报位于金湾区某市场,发现该市场海鲜区域的电子秤与公称显示不一致,涉嫌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请求核查处理。
处理情况:2022年7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计量所、市场管理公司对市场内的电子秤进行抽检,现场查处了三档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水产档主,并立案查处。
案例点评:本案中商家出售海鲜所使用的电子秤不合格,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形,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珠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问题
案情简介: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先生投诉举报称,金湾区三灶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该小区交付后的物业公司是“某物业公司”,实际却不是,王先生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请求核查处理。
处理情况:经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自行设计发布“置业计划书”称“香港某品牌物业管理”,与实际情况不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和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商家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同时,购房者作为消费者亦依法享有对所购房产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五、珠海市某瑜伽有限公司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4日,消费者何女士在珠海市某瑜伽有限公司交了3000元订金(原价6000元)购买瑜伽课程。收据上有霸王条款内容:签约即为入会,不能退费。何女士表示没有使用过,经过协商该瑜伽有限公司拒绝退款。现要求商家全额退款,请协调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解。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收据上的约定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力。经调解,该瑜伽有限公司同意退回3000元订金给何女士,何女士已确认收到。
案件点评:此案为预付款消费纠纷。与定金不同,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案件中,收据上“签约即为入会,不能退费”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无效条款,商家应退回订金。
案例六、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音响维修纠纷
案情简介:10月20日,消费者朱先生购买的某品牌m300mkii音箱出现故障,便联系该公司客服将该音箱邮寄到公司进行检修。经检修该公司客服回复朱先生该音响购买超过一年(已超出主板保修期),最终协商由朱先生支付800元,该公司进行维修。11月1号,朱先生收到维修好音箱后反馈只收到单个音箱,并没有收到更换的原始损坏主板,要求该公司寄回原始损坏主板,请协调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公司售后负责人进行调解处理。朱先生是付费对音箱进行维修,原始配件所有权应属于朱先生。经调解,该公司售后负责人同意将原始损坏主板寄还给朱先生,朱先生已确认收到。
案件点评:该案中,消费者是付费维修。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支付了新配件的费用,而换下来的配件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已付费,因此,换下来的旧配件归属消费者,厂商无权将旧配件占为己有,也不能以所谓的“企业规定”剥夺消费者对旧配件的所有权。
朱先生付费更换音箱主板,更换下来的主板应归属朱先生所有,朱先生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朱先生要求厂商退回原音箱主板理据充分。
案例七、金湾区某度假区住宿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市民孙女士来电反映于2022年9月30日在金湾区某酒店的微信小程序上预订了一间10月2日、3日的房间,一共支付606元。10月2日,因知悉珠海有新冠确诊病例,不想来珠海,于是向商家提出退款申请,但是商家不愿意退款,协调无果。故来电反映,要求退款,望部门尽快处理。
处理情况: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该酒店进行处理。经调解,酒店负责人表示已经完成退款。最终经与孙女士确认,孙女士已确认收到退款。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女士因订购酒店住房与商家成立住宿合同关系。孙女士因珠海存在新冠病例不想前来,并非不可抗力不能前来,在本应入住的当天取消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违约责任应当按照预定当时的约定并结合实际行情况来确定。我局对此进行了调解,最终酒店同意退款。
案例八、某广场“美食节临时商铺”学习机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2022年8月27日,消费者马女士在金湾区某广场平台购买了学习机一台,付费2799元(有消费凭证)。马女士买回家后觉得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好用,随后联系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商家同意,告知8月29日会安排专人联系马女士办理退款,但是等到8月30日还是没有退款。要求商家尽快退款,请调解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解。经了解,该商家是临时商铺,介入调解时已不在该广场。通过该广场管理方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上商家进行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回2799元给马女士,马女士已确认收到。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商家所出售的该款学习机存在某方面的质量问题,影响马女士的正常使用,马女士向商家提出退款诉求合理,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并找到商家协调,商家给予退款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金湾某汽车4S店购车退款纠纷
案情简介:市民张先生来电反映于2022年3月21日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某4S店购买一汽车别克汽车,支付订金5000元,截止到投诉时,商家对车辆交付时间仍不作答复,市民便要求商家退订,但商家表示订金一旦缴纳不予退回,故来电反映,请求调解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马上联系该汽车4S店负责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退回5000元订金给张先生。后续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张先生确认已经收到退款。
案例点评:本案中张先生向4S店支付的5000元约定为“订金”,而非“定金”,“订金”在法律角度属于诚意金性质,在张先生不买时,商家应当予以退回,而不产生没收的法律后果。
案例十、珠海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付款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8日,市民祝女士通过抖音商城平台在金湾区红旗镇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了培训课程,消费2996元。双方签订合同时商家表示可以随时退款,祝女士于11月1日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商家不予处理。现来电反映,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请调解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马上前往该公司进行处理。经调解,商家表示已经完成退款。11月10日,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致电联系祝女士确认退款情况,祝女士表示已经收到退款。
案例点评:本案祝女士购买抖音电商线上培训课程并预支付了培训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并非定金,不产生被没收的法律效力。因此,当祝女士支付预付款后又提出解除合同,商家应当返还预付款给祝女士;如涉及违约责任的,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金湾区对外发布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价格、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等社会热点问题,包含执法和调解两种类型,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成果。同时,组织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对“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点评,作出消费提醒,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普法宣传作用。
案例一、金湾区某东北菜饺子馆没有明码标价
案情简介:市民张先生来电反映于2022年8月31日晚上、9月1日中午到金湾区南水镇某东北菜饺子馆(南水店)就餐,2次分别消费了199元、150元。张先生表示该商家每次每人都收取了2元的茶位费,但是没有明码标价,故来电投诉,请部门核查。
处理情况:经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该东北菜饺子馆(南水店)收取茶位费没有明码标价,已责令商家立即整改,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经调解,商家已退回茶位费给张先生。
案例点评: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商家收取每次每人2元的茶位费,应当明码标价,便于消费者消费前即了解清楚,明明白白消费。同时,作为商家,亦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案例二、金湾区某早餐店食物有异物
案情简介:市民王女士反映于2022年12月15日早上通过美团外卖在金湾区三灶镇某早餐店点了一份猪杂汤河粉和其他食物,共消费24.8元。王女士收到外卖后,打开猪杂汤河粉发现有一条很长的头发,故来电投诉,要求商家退款,请部门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退回猪杂汤河粉的费用给王女士,同时美团外卖平台赔偿一定外卖消费券给王女士,王女士已确认收到。
案例点评:2022年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探索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将“美团”平台加入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即由其通过12315平台先行受理和处理平台内消费者投诉,提高平台内消费投诉处理效率、调解成功率;同时督促餐饮外卖平台加强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力度,及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案例三、金湾区某市场海鲜区缺斤少两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市民黄先生来电投诉举报位于金湾区某市场,发现该市场海鲜区域的电子秤与公称显示不一致,涉嫌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请求核查处理。
处理情况:2022年7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计量所、市场管理公司对市场内的电子秤进行抽检,现场查处了三档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水产档主,并立案查处。
案例点评:本案中商家出售海鲜所使用的电子秤不合格,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形,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珠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问题
案情简介: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先生投诉举报称,金湾区三灶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该小区交付后的物业公司是“某物业公司”,实际却不是,王先生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请求核查处理。
处理情况:经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自行设计发布“置业计划书”称“香港某品牌物业管理”,与实际情况不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和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商家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同时,购房者作为消费者亦依法享有对所购房产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五、珠海市某瑜伽有限公司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4日,消费者何女士在珠海市某瑜伽有限公司交了3000元订金(原价6000元)购买瑜伽课程。收据上有霸王条款内容:签约即为入会,不能退费。何女士表示没有使用过,经过协商该瑜伽有限公司拒绝退款。现要求商家全额退款,请协调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解。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收据上的约定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力。经调解,该瑜伽有限公司同意退回3000元订金给何女士,何女士已确认收到。
案件点评:此案为预付款消费纠纷。与定金不同,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案件中,收据上“签约即为入会,不能退费”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无效条款,商家应退回订金。
案例六、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音响维修纠纷
案情简介:10月20日,消费者朱先生购买的某品牌m300mkii音箱出现故障,便联系该公司客服将该音箱邮寄到公司进行检修。经检修该公司客服回复朱先生该音响购买超过一年(已超出主板保修期),最终协商由朱先生支付800元,该公司进行维修。11月1号,朱先生收到维修好音箱后反馈只收到单个音箱,并没有收到更换的原始损坏主板,要求该公司寄回原始损坏主板,请协调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公司售后负责人进行调解处理。朱先生是付费对音箱进行维修,原始配件所有权应属于朱先生。经调解,该公司售后负责人同意将原始损坏主板寄还给朱先生,朱先生已确认收到。
案件点评:该案中,消费者是付费维修。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支付了新配件的费用,而换下来的配件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已付费,因此,换下来的旧配件归属消费者,厂商无权将旧配件占为己有,也不能以所谓的“企业规定”剥夺消费者对旧配件的所有权。
朱先生付费更换音箱主板,更换下来的主板应归属朱先生所有,朱先生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朱先生要求厂商退回原音箱主板理据充分。
案例七、金湾区某度假区住宿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市民孙女士来电反映于2022年9月30日在金湾区某酒店的微信小程序上预订了一间10月2日、3日的房间,一共支付606元。10月2日,因知悉珠海有新冠确诊病例,不想来珠海,于是向商家提出退款申请,但是商家不愿意退款,协调无果。故来电反映,要求退款,望部门尽快处理。
处理情况: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该酒店进行处理。经调解,酒店负责人表示已经完成退款。最终经与孙女士确认,孙女士已确认收到退款。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女士因订购酒店住房与商家成立住宿合同关系。孙女士因珠海存在新冠病例不想前来,并非不可抗力不能前来,在本应入住的当天取消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违约责任应当按照预定当时的约定并结合实际行情况来确定。我局对此进行了调解,最终酒店同意退款。
案例八、某广场“美食节临时商铺”学习机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2022年8月27日,消费者马女士在金湾区某广场平台购买了学习机一台,付费2799元(有消费凭证)。马女士买回家后觉得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好用,随后联系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商家同意,告知8月29日会安排专人联系马女士办理退款,但是等到8月30日还是没有退款。要求商家尽快退款,请调解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解。经了解,该商家是临时商铺,介入调解时已不在该广场。通过该广场管理方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上商家进行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回2799元给马女士,马女士已确认收到。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商家所出售的该款学习机存在某方面的质量问题,影响马女士的正常使用,马女士向商家提出退款诉求合理,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并找到商家协调,商家给予退款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金湾某汽车4S店购车退款纠纷
案情简介:市民张先生来电反映于2022年3月21日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某4S店购买一汽车别克汽车,支付订金5000元,截止到投诉时,商家对车辆交付时间仍不作答复,市民便要求商家退订,但商家表示订金一旦缴纳不予退回,故来电反映,请求调解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马上联系该汽车4S店负责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退回5000元订金给张先生。后续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张先生确认已经收到退款。
案例点评:本案中张先生向4S店支付的5000元约定为“订金”,而非“定金”,“订金”在法律角度属于诚意金性质,在张先生不买时,商家应当予以退回,而不产生没收的法律后果。
案例十、珠海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付款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8日,市民祝女士通过抖音商城平台在金湾区红旗镇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了培训课程,消费2996元。双方签订合同时商家表示可以随时退款,祝女士于11月1日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商家不予处理。现来电反映,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请调解处理。
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马上前往该公司进行处理。经调解,商家表示已经完成退款。11月10日,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致电联系祝女士确认退款情况,祝女士表示已经收到退款。
案例点评:本案祝女士购买抖音电商线上培训课程并预支付了培训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并非定金,不产生被没收的法律效力。因此,当祝女士支付预付款后又提出解除合同,商家应当返还预付款给祝女士;如涉及违约责任的,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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