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的生育权益,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近日起草了《关于做好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围绕提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等进行了升级,现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1日。
《意见稿》拟对珠海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作出以下调整。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意见稿》指出,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现拟将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作出以下调整。
一是职工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二是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三是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在调整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方面,《意见稿》拟将我市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明确为: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确需变更的特殊事由。
在明确省内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方面,《意见稿》指出,为进一步满足我市职工参保人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直接结算的需求,减轻参保人“跑腿”“垫资”负担,拟进一步明确职工经备案后到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机构按项目直接结算;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生育定点机构与职工结算。
在明确与生育定点机构的结算规定方面,《意见稿》拟明确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规定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探索将生育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医保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改革。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和方式对《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可关注“珠海医保”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提交(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二、电子邮件:ybjydk@zhuhai.gov.cn,标题注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信地址: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5、6号楼408室,邮编:51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征求意见稿)”字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的生育权益,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近日起草了《关于做好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围绕提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等进行了升级,现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1日。
《意见稿》拟对珠海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作出以下调整。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意见稿》指出,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现拟将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作出以下调整。
一是职工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二是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三是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在调整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方面,《意见稿》拟将我市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明确为: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确需变更的特殊事由。
在明确省内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方面,《意见稿》指出,为进一步满足我市职工参保人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直接结算的需求,减轻参保人“跑腿”“垫资”负担,拟进一步明确职工经备案后到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机构按项目直接结算;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生育定点机构与职工结算。
在明确与生育定点机构的结算规定方面,《意见稿》拟明确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规定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探索将生育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医保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改革。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和方式对《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可关注“珠海医保”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提交(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二、电子邮件:ybjydk@zhuhai.gov.cn,标题注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信地址: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5、6号楼408室,邮编:51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征求意见稿)”字样。
暂时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