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用法律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珠海特区报 2021-05-21 09:50:57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见不鲜又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珠海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珠江晚报》5月20日01版)

被告人朱某为发泄情绪,将一个装满水的白色塑料袋从其住所19楼阳台抛下,虽然只是导致楼下的一辆小轿车左后叶子板受损,未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且本人也积极赔偿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但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有罪判决,这是朱某咎由自取、罪有应得的结果。作为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此案的审结也是在警示我们:高空抛物有风险,法律后果很严重!

高空抛物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因高空抛物致死、致伤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我国最高法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高空抛物可入刑,对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最高法出台的这个《意见》,释放出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的强烈信号,解决了以往处置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模糊,导致违法成本较低的司法难题,为遏制高空抛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尽管高空抛物行为令绝大多数人深恶痛绝,但现实中,仍有极少数高层住户对高空抛物心存侥幸,不以为然,觉得只要不造成危害后果,随手扔点东西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其实,这种认识是非常危险的,且不说小陋习不改往往会酿成让人终生懊悔的大祸,单就高空抛物本身来看,鉴于此类行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最高法《意见》特别提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高空抛物“入刑”并不以“后果严重”为前提,只要是实施了此类行为,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人人都不当施害者,才能保证人人都不会沦为受害人。在防遏高空抛物的法网越织越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越来越大的语境下,我们每个人都要牢固树立强烈的公德意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敬重生命,敬畏法律,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养成文明生活好习惯,共同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文字:梅广 编辑:周晓晴 责任编辑:宋显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