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广州海事法院对我市首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被判赔偿2049119.45元,并向公众道歉。据悉,该案件是珠海市生态环境部门首次作为原告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四名被告因驾驶船只运载垃圾到珠海海域倾倒而被提起诉讼。(《珠海特区报》3月2日05版)
此案发生在4年前。2016年8月,“桂藤县货1088”船船长李某基,经由从事垃圾收购的中介崔某强联系,按照雇主温某波发来的微信定位,从东莞中堂码头装载垃圾659.3吨到达珠海市高栏港对开海域倾倒。李某基指使其雇请的挖掘机机主甘某其操作钩机向海中倾倒垃圾563.99吨。
案发后,崔某强、李某基、甘某其因犯污染环境罪,2018年被珠海两级法院判处三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位生态环境直接损害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刑事处罚并不能消除他们向海中倾倒垃圾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今年2月24日,广州海事法院就此案民事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有些“迟到”,但结果令人拍手称快,“让生态环境损害者付出应有代价”没有成为空话。
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2016年以来,珠江口海域海上违法倾倒垃圾呈现“井喷式”增长,海漂垃圾波及港澳水域,已严重影响周边海洋生态环境、渔业生产及海上航行安全,发展为影响社会安全的重大隐患。海上垃圾除了对海洋生态造成直接影响之外,也会让海上渔业蒙受损失。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崔某强、李某基、甘某其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三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同时,此次广州海事法院对该案民事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再次敲响警钟,海上非法倾倒垃圾属于违法行为,海洋生态环境破坏者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巨额民事赔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这大幅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对环境污染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希望四名被告认真反省,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歉意。也希望所有人都引以为戒,对大自然保持敬畏之心,共同守护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