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日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获悉,2月24日,广州海事法院对我市首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被判赔2049119.45元,并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据悉,该案件是珠海市生态环境部门首次作为原告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四名被告因驾驶船只运载垃圾到珠海海域上倾倒而被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四被告驾船到珠海倾倒垃圾
2016年8月23日,“桂藤县货1088”船的船长李某基,与从事垃圾收购的中介崔某强联系,双方约定由李某基驾驶船舶,按照温某波发来的微信定位,前往东莞码头装载垃圾并运到海上倾倒。
同年8月24日,李某基驾驶共装载垃圾659.3吨的“桂藤县货1088”船从东莞中堂码头出发,到达珠海市高栏港对开海域。李某基指使其雇请的挖掘机机主甘某其操作钩机将垃圾倾倒入海,共向海中倾倒垃圾563.99吨。
同年8月25日23时,“桂藤县货1088”船及船上人员被拱北海关缉私部门查获。
庭审过程:专业评估为索赔金额提供依据
2020年12月23日,该案在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该案经历数次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质证。
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该案垃圾倾倒事件已造成海洋环境容量损害、海水水质恶化、海洋生物大量死亡等严重后果;倾倒事件产生环境修复费用为1,649,902.52元。
庭审中,李某、甘某等被告虽对上述评估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反证,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不能通过自身的净化功能及洋流运动得到自行恢复,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环境损害已实际发生。
鉴于倾倒事件至案件审理时已达四年之久,倾倒至海洋的垃圾已极度分散,再加之海洋生态环境人工修复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一审法院认为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有利于促使受损的海洋环境得到尽快修复,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取向。
一审判决:四被告被判赔200余万元并道歉
2021年2月24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某波、崔某强、李某基连带赔偿恢复费用、检测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船舶保管费、钩机吊车费及运费、垃圾清运处理费等合计2049119.45元,被告甘某其在前6项费用总额85.5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温某波、崔某强、李某基、甘某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即在指定报刊上公开刊登道歉公告等。
据了解,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加大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加强与珠海海警局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大力打击海洋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开展“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实践,向逾越生态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者“宣战”,为筑牢城市绿色发展生态底盘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