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维护我市广告市场秩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深入推动相关领域广告经营全链条监管。9月14日,该局公布今年查处的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
珠海市斗门区某食品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白蕉海鲈”鱼产品塑料包装上标注“主要营养成分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达到5%”的虚假信息,而实际每100(g)含有0(g),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不相符。并在包装纸箱和塑料包装上标注“为美好生活提供最优蛋白质”的绝对化商业广告用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56150元。
案例二
珠海市香洲区某餐饮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珠海扬名广场发布的户外广告含有“头牌脆肉鲩,珠海地标菜”及在店内发布的广告含有“年销售100万份鱼片,1200亩自家养殖场,珠海地标美食”等内容,且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和数据出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
珠海市香洲区某口腔门诊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在百度平台发布含有“优享口腔、珠海种植牙齿科联盟、种植牙比价、全市公开报价、提前问好价、种牙不怕贵、全口半口种植牙降幅50%-70%”等内容医疗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广告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四
珠海市斗门区某口腔医疗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该公司抖音店铺“同步齿科、种植正畸口腔连锁珠海同博店”发布含有“超声波洗牙、牙齿窝沟封闭、美国3M树脂补牙、超声波洁牙+喷砂+抛光、全口涂氟儿童窝沟封闭、德国VOCO树脂补牙”等内容的医疗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和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7000元。
案例五
珠海市高新区某中医诊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在美团店铺发布含有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内容如下:1.《仅售9.9元,价值50元中医把脉:中医望闻问切/体质辨别》,执业中医师进行辨证问诊,确定体质特征,定制调理方案;2.《仅售9.9元,价值150元中医拔罐:祛湿除寒/通经活络》,拔罐可通经活络、行气活血、消肿止痛、祛风除湿、泻火、退热等。适用于调节急慢性疼痛,如腹痛、腰背痛、头痛等,也可用于消化不良、感冒咳嗽等常见身体不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十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六
珠海市香洲区某生物科技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平台发布的广告含有“冬至瑶浴的好处:①驱寒保暖,调节体内血液循环;②预防脑血管疾病,缓解关节疼痛;③消除身体疲劳,改善睡眠质量;④预防、治疗感冒,增强免疫力。”等内容,且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元。
今年以来,为维护我市广告市场秩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深入推动相关领域广告经营全链条监管。9月14日,该局公布今年查处的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
珠海市斗门区某食品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白蕉海鲈”鱼产品塑料包装上标注“主要营养成分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达到5%”的虚假信息,而实际每100(g)含有0(g),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不相符。并在包装纸箱和塑料包装上标注“为美好生活提供最优蛋白质”的绝对化商业广告用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56150元。
案例二
珠海市香洲区某餐饮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珠海扬名广场发布的户外广告含有“头牌脆肉鲩,珠海地标菜”及在店内发布的广告含有“年销售100万份鱼片,1200亩自家养殖场,珠海地标美食”等内容,且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和数据出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
珠海市香洲区某口腔门诊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在百度平台发布含有“优享口腔、珠海种植牙齿科联盟、种植牙比价、全市公开报价、提前问好价、种牙不怕贵、全口半口种植牙降幅50%-70%”等内容医疗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广告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四
珠海市斗门区某口腔医疗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该公司抖音店铺“同步齿科、种植正畸口腔连锁珠海同博店”发布含有“超声波洗牙、牙齿窝沟封闭、美国3M树脂补牙、超声波洁牙+喷砂+抛光、全口涂氟儿童窝沟封闭、德国VOCO树脂补牙”等内容的医疗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和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7000元。
案例五
珠海市高新区某中医诊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在美团店铺发布含有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内容如下:1.《仅售9.9元,价值50元中医把脉:中医望闻问切/体质辨别》,执业中医师进行辨证问诊,确定体质特征,定制调理方案;2.《仅售9.9元,价值150元中医拔罐:祛湿除寒/通经活络》,拔罐可通经活络、行气活血、消肿止痛、祛风除湿、泻火、退热等。适用于调节急慢性疼痛,如腹痛、腰背痛、头痛等,也可用于消化不良、感冒咳嗽等常见身体不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十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六
珠海市香洲区某生物科技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平台发布的广告含有“冬至瑶浴的好处:①驱寒保暖,调节体内血液循环;②预防脑血管疾病,缓解关节疼痛;③消除身体疲劳,改善睡眠质量;④预防、治疗感冒,增强免疫力。”等内容,且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元。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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