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洲镇公布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2024年,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坦洲分局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4月6日,中山市坦洲镇文康路某零售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行政处罚3198元。

案例2:4月9日,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899元。

案例3:4月9日,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某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1288元。

案例4:5月7日,中山市坦洲镇申堂一路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1350元。

案例5:5月7日,中山市坦洲镇园山基横街某自行车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1105元。

案例6:5月7日,中山市坦洲镇申堂一路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台,行政处罚4814元。

案例7:6月3日,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某车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27台,案件仍在查办中。

以上案例,予作警示!

请各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引以为戒,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选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封面图:张洲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宋显晖
坦洲镇公布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中山市场监管 2024-08-09 14:41

2024年,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坦洲分局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4月6日,中山市坦洲镇文康路某零售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行政处罚3198元。

案例2:4月9日,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899元。

案例3:4月9日,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某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1288元。

案例4:5月7日,中山市坦洲镇申堂一路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1350元。

案例5:5月7日,中山市坦洲镇园山基横街某自行车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1105元。

案例6:5月7日,中山市坦洲镇申堂一路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台,行政处罚4814元。

案例7:6月3日,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某车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27台,案件仍在查办中。

以上案例,予作警示!

请各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引以为戒,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选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封面图:张洲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宋显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