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产业项目销售全面放宽!最新措施公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并培育高质量“四新产业”企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近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旨在通过创新举措,有效利用合作区产业楼宇空间资源,推动区域产业项目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设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构建开放型、国际化、创新型的区域合作新高地。此次《若干措施》的出台,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合作区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深化粤澳合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通过优化产业项目的核准销售条件,吸引更多符合“四新产业”定位的优质企业入驻,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优化产业项目销售政策,力促“四新产业”发展

根据新政策,除商业、公寓(住宅)部分外,合作区内其他带有特定产业承诺、关联单位或购买主体限制的产业项目物业,在完成规定的自持年限后,允许销售给符合合作区“四新产业”定位且有利于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企业。

购买方须满足相应要求,购买方需具备以下任一主体资格: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其前十大股东、持牌金融机构、央企或地方国资企业、独角兽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以及与合作区有合作协议的企业。此外,购买方还需在合作区设立设立符合“四新产业”定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次性购买的同一项目楼宇同一楼层中具有相邻关系的物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300平方米,且承诺自取得物业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通过变更股权等方式变相转让该物业。

放宽商业物业销售门槛,精准引入“四新产业”力量

新政策针对具有产业承诺限制、关联单位限制及购买主体限制的商业物业,有自持年限要求的在满足自持年限要求后,允许销售给符合合作区“四新产业”定位的购买方。

根据新政,购买方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购买方需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为规模以上企业或达到规模以上营业收入的企业;其次,购买方需一次性购买同一项目楼宇中具有相邻关系的物业,且物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100平方米;最后,购买方需承诺在取得物业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通过变更股权等方式变相转让该物业。

“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为我们企业注入了强大的发展动力。”三一集团珠海公司产业发展中心总经理刘灿表示,“原先,我们的办公产品受限于只能销售给主体关联单位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业的流通性和市场活力。现在,新政策扩大了销售对象的范围,我们项目将会有更多元化的客户群体,更多具备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的企业将有机会入驻项目,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

放宽产业项目公寓销售限制,惠及企业员工及专业人才

根据新政策,原本仅限销售给受让人自身员工、关联单位员工或所投资企业员工的公寓,现允许销售给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员工、教师、医务人员及科研人员。这些条件包括:企业员工所在企业需符合合作区规定的主体资格,并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教师、医务人员及科研人员需在合作区实际办公,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学历背景。

此外,新政还明确了购买者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连续12个月按月领取工资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购买者需承诺自取得物业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六年内不得转让该物业。

为确保公寓资源的合理分配,新政还规定了每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限购一套公寓,并根据企业自有或租赁办公功能物业的总建筑面积确定员工购买名额的上限。

这一政策的出台,迅速吸引了合作区众多企业的高度关注。广东南光实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晓东表示:“优质的居住环境是提升员工生活质量,增强企业人才吸引力的重要保障。企业可以借此机会优化员工居住环境,提升人才吸引力。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合作区内整体的人才结构和生活品质,为合作区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文字:李睿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赵思华
横琴产业项目销售全面放宽!最新措施公布→
观海融媒 2024-07-11 15:58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并培育高质量“四新产业”企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近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旨在通过创新举措,有效利用合作区产业楼宇空间资源,推动区域产业项目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设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构建开放型、国际化、创新型的区域合作新高地。此次《若干措施》的出台,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合作区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深化粤澳合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通过优化产业项目的核准销售条件,吸引更多符合“四新产业”定位的优质企业入驻,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优化产业项目销售政策,力促“四新产业”发展

根据新政策,除商业、公寓(住宅)部分外,合作区内其他带有特定产业承诺、关联单位或购买主体限制的产业项目物业,在完成规定的自持年限后,允许销售给符合合作区“四新产业”定位且有利于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企业。

购买方须满足相应要求,购买方需具备以下任一主体资格: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其前十大股东、持牌金融机构、央企或地方国资企业、独角兽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以及与合作区有合作协议的企业。此外,购买方还需在合作区设立设立符合“四新产业”定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次性购买的同一项目楼宇同一楼层中具有相邻关系的物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300平方米,且承诺自取得物业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通过变更股权等方式变相转让该物业。

放宽商业物业销售门槛,精准引入“四新产业”力量

新政策针对具有产业承诺限制、关联单位限制及购买主体限制的商业物业,有自持年限要求的在满足自持年限要求后,允许销售给符合合作区“四新产业”定位的购买方。

根据新政,购买方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购买方需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为规模以上企业或达到规模以上营业收入的企业;其次,购买方需一次性购买同一项目楼宇中具有相邻关系的物业,且物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100平方米;最后,购买方需承诺在取得物业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通过变更股权等方式变相转让该物业。

“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为我们企业注入了强大的发展动力。”三一集团珠海公司产业发展中心总经理刘灿表示,“原先,我们的办公产品受限于只能销售给主体关联单位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业的流通性和市场活力。现在,新政策扩大了销售对象的范围,我们项目将会有更多元化的客户群体,更多具备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的企业将有机会入驻项目,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

放宽产业项目公寓销售限制,惠及企业员工及专业人才

根据新政策,原本仅限销售给受让人自身员工、关联单位员工或所投资企业员工的公寓,现允许销售给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员工、教师、医务人员及科研人员。这些条件包括:企业员工所在企业需符合合作区规定的主体资格,并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教师、医务人员及科研人员需在合作区实际办公,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学历背景。

此外,新政还明确了购买者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连续12个月按月领取工资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购买者需承诺自取得物业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六年内不得转让该物业。

为确保公寓资源的合理分配,新政还规定了每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限购一套公寓,并根据企业自有或租赁办公功能物业的总建筑面积确定员工购买名额的上限。

这一政策的出台,迅速吸引了合作区众多企业的高度关注。广东南光实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晓东表示:“优质的居住环境是提升员工生活质量,增强企业人才吸引力的重要保障。企业可以借此机会优化员工居住环境,提升人才吸引力。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合作区内整体的人才结构和生活品质,为合作区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文字:李睿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赵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