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馆撤店后理发需去其他门店,退卡协商无果 香洲法院判了

“开车15公里才能剪一次头发,我要退卡!”小莉是S美发馆香洲店的“老粉”,几年前随着S美发馆香洲店搬迁,小莉也跟着换到新店继续消费。2022年年初,小莉往会员卡里充值了2000元,年中又买了10次染发套餐,等年底准备“拾捯”一番头发时,才发现S美发馆香洲店已人去楼空,拨打会员卡背面预留的电话,却提示“已停机”。

小莉在网上几番搜索,才找到一个电话,对方接通后告知可前往S美发馆高新店进行消费。然而,S美发馆高新店距离小莉家近15公里路程,寻了一天空闲,小莉驱车前去剪头发,来回耗费4个小时。一想到以后每次剪头发都得如此,既不方便也不现实,小莉很是头疼,便向S美发馆提出了退款申请。双方协商无果,小莉将S美发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卡内剩余款项7837元。

S美发馆辩称在珠海有四家门店,客户一旦办理会员卡,可在任一门店进行消费,小莉办卡时对此是知情且同意的。小莉常去的香洲店因店铺到期未能续租撤店,仍有三家门店可提供服务。即便要退款,小莉按照会员价格,享受了多次美容美发三折优惠,按照规定应按原价补足已消费款项差额,而该差额已远远超出小莉卡内余额。S美发馆还拿出了一张空白《会员申请表》,表上写着“办理退卡手续时,会员卡上已消费的服务项目按原价扣除。”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莉持有被告S美发馆的会员卡,接受服务并消费,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小莉的会员卡卡面,以及会员卡绑定的小程序“个人中心”门店信息,均显示为被告S美发馆香洲店,现该门店撤店,无法继续为原告小莉提供服务。尽管被告S美发馆提出仍有其余门店可供选择,但因距离较远,原告小莉不愿前往,对于美容美发场所,“就近”“便捷”是通常需求,在被告S美发馆无法继续在门店原址或附近提供服务,原告小莉亦不同意变更其他服务场所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应予解除。

服务合同解除后,被告S美发馆应退回原告小莉会员卡中的剩余卡金及未消费套餐对应的价值。被告S美发馆虽主张依据《会员申请表》,原告小莉应按原价补齐已消费的项目差额,但该内容记载于空白的《会员申请表》上,其上并无原告小莉签字确认,条款本身也为格式化条款,条款内容仅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约束,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无效。经核对,被告S美发馆应向原告小莉退还卡内剩余款项6738元。

法官释法

“加入会员享八折优惠”“充五百送五十”“充一千享烫染六折优惠”,这样的营销话术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商家给优惠留客户,消费者图划算享折扣,本是双赢,但预付式消费具有预付性、连续性、长期性,订立合同时,商家能否持续按照约定标准履行服务合同存在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降低服务标准、拖延服务日期、减少服务项目、变更服务场所,甚至“跑路”等情形。而消费者在实际接受服务前即支付对价,容易失去根据商家履行的情况进行救济的机会。因此,当商家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或采取了补救性、替代性措施,依然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的预期不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可以服务方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费。

文字:施展华 编辑:何进 责任编辑:应立枫
美发馆撤店后理发需去其他门店,退卡协商无果 香洲法院判了
观海融媒 2024-05-28 21:30

“开车15公里才能剪一次头发,我要退卡!”小莉是S美发馆香洲店的“老粉”,几年前随着S美发馆香洲店搬迁,小莉也跟着换到新店继续消费。2022年年初,小莉往会员卡里充值了2000元,年中又买了10次染发套餐,等年底准备“拾捯”一番头发时,才发现S美发馆香洲店已人去楼空,拨打会员卡背面预留的电话,却提示“已停机”。

小莉在网上几番搜索,才找到一个电话,对方接通后告知可前往S美发馆高新店进行消费。然而,S美发馆高新店距离小莉家近15公里路程,寻了一天空闲,小莉驱车前去剪头发,来回耗费4个小时。一想到以后每次剪头发都得如此,既不方便也不现实,小莉很是头疼,便向S美发馆提出了退款申请。双方协商无果,小莉将S美发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卡内剩余款项7837元。

S美发馆辩称在珠海有四家门店,客户一旦办理会员卡,可在任一门店进行消费,小莉办卡时对此是知情且同意的。小莉常去的香洲店因店铺到期未能续租撤店,仍有三家门店可提供服务。即便要退款,小莉按照会员价格,享受了多次美容美发三折优惠,按照规定应按原价补足已消费款项差额,而该差额已远远超出小莉卡内余额。S美发馆还拿出了一张空白《会员申请表》,表上写着“办理退卡手续时,会员卡上已消费的服务项目按原价扣除。”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莉持有被告S美发馆的会员卡,接受服务并消费,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小莉的会员卡卡面,以及会员卡绑定的小程序“个人中心”门店信息,均显示为被告S美发馆香洲店,现该门店撤店,无法继续为原告小莉提供服务。尽管被告S美发馆提出仍有其余门店可供选择,但因距离较远,原告小莉不愿前往,对于美容美发场所,“就近”“便捷”是通常需求,在被告S美发馆无法继续在门店原址或附近提供服务,原告小莉亦不同意变更其他服务场所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应予解除。

服务合同解除后,被告S美发馆应退回原告小莉会员卡中的剩余卡金及未消费套餐对应的价值。被告S美发馆虽主张依据《会员申请表》,原告小莉应按原价补齐已消费的项目差额,但该内容记载于空白的《会员申请表》上,其上并无原告小莉签字确认,条款本身也为格式化条款,条款内容仅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约束,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无效。经核对,被告S美发馆应向原告小莉退还卡内剩余款项6738元。

法官释法

“加入会员享八折优惠”“充五百送五十”“充一千享烫染六折优惠”,这样的营销话术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商家给优惠留客户,消费者图划算享折扣,本是双赢,但预付式消费具有预付性、连续性、长期性,订立合同时,商家能否持续按照约定标准履行服务合同存在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降低服务标准、拖延服务日期、减少服务项目、变更服务场所,甚至“跑路”等情形。而消费者在实际接受服务前即支付对价,容易失去根据商家履行的情况进行救济的机会。因此,当商家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或采取了补救性、替代性措施,依然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的预期不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可以服务方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费。

文字:施展华 编辑:何进 责任编辑:应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