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妆,美丽有法!香洲区曝光5起化妆品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宣传贯彻化妆品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震慑化妆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一、珠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案情回顾】2023年6月16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客房的洗手间摆有“nak柠檬马鞭草精油沐浴露”等化妆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资料。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购进相关化妆品提供给客人使用。当事人相关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化妆品经营者履行查验义务,能有效避免不合格化妆品流入市场,保障经营的化妆品合格合法可追溯,保持责任链条的完整性。化妆品经营者要自觉履行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查验工作,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确保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

二、珠海市香洲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回顾】2023年9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珠海市香洲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店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在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荻薇褪浅膏”51包,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化妆品进货查验资料。经查明,现场查获化妆品销售包装显著位置未标注注册证产品名称“荻薇褪浅膏”,但标注了“专业美发显色乳”“发廊专用双氧奶”等注册证名称以外的名称,易引人误解。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2023年,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部署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本案相关情形属于化妆品“一号多名称”问题,即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备案产品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规范化妆品标注信息,引导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三、珠海市香洲区某美甲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回顾】2023年4月3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香洲区某美甲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无中文标签的甲油胶50瓶,均已拆封,且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及产品的备案或注册信息。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甲油胶为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主体资质、产品备案情况、检验合格证明等,亦未能提供证明材料。该款甲油胶最小销售单元无任何中文信息,未标注产品名称、使用期限等信息。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甲油胶又名美甲胶,是广泛应用于美甲领域的普通化妆品,需要依法进行备案。在国内销售及使用的化妆品,应有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信息,方便消费者和美容美发机构从业人员理解并按标签标示的方法使用化妆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购进化妆品时应认真检查化妆品的标签信息,坚决不购进没有完整简体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或接受美容、美发、美甲等服务时,如发现化妆品没有简体中文标签,可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使用“珠海12345”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举报。

四、珠海市某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回顾】2022年10月25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珠海市某美容院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配料室货架上发现标签标示“山水月花氨基酸洁面素净含量220ml 生产批号及限用使用日期见包装标示(合格181208778 20220102)”等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设置了过期化妆品放置区域,但未及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能发生成份氧化、油水分离等情况,导致无法达到预期使用效果,甚至会引发红肿过敏等症状。化妆品经营者应加强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化妆品,如使用近效期化妆品应主动告知顾客,自觉维护化妆品消费市场秩序。消费者在接受美容、养生、美发等服务时,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店铺,使用店内化妆品时要仔细查看化妆品的标签,确保产品未过期。如发现问题,可保存相关证据,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使用“珠海12345”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举报。

五、珠海市香洲区某商店涉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21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珠海市香洲区某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批号为“WZN2022121702”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化妆品在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购进涉案化妆品,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其不知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技术规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产品溯源、违法线索追踪、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化妆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本案中当事人不知晓采购化妆品不符合技术规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符合免除行政处罚情形,该案达到执法与普法相统一、教育与处罚相统一的良好社会效果。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彭晶
安全用妆,美丽有法!香洲区曝光5起化妆品典型案例
观海融媒 2024-05-13 15:46

为充分发挥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宣传贯彻化妆品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震慑化妆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一、珠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案情回顾】2023年6月16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客房的洗手间摆有“nak柠檬马鞭草精油沐浴露”等化妆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资料。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购进相关化妆品提供给客人使用。当事人相关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化妆品经营者履行查验义务,能有效避免不合格化妆品流入市场,保障经营的化妆品合格合法可追溯,保持责任链条的完整性。化妆品经营者要自觉履行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查验工作,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确保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

二、珠海市香洲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回顾】2023年9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珠海市香洲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店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在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荻薇褪浅膏”51包,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化妆品进货查验资料。经查明,现场查获化妆品销售包装显著位置未标注注册证产品名称“荻薇褪浅膏”,但标注了“专业美发显色乳”“发廊专用双氧奶”等注册证名称以外的名称,易引人误解。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2023年,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部署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本案相关情形属于化妆品“一号多名称”问题,即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备案产品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规范化妆品标注信息,引导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三、珠海市香洲区某美甲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回顾】2023年4月3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香洲区某美甲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无中文标签的甲油胶50瓶,均已拆封,且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及产品的备案或注册信息。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甲油胶为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主体资质、产品备案情况、检验合格证明等,亦未能提供证明材料。该款甲油胶最小销售单元无任何中文信息,未标注产品名称、使用期限等信息。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甲油胶又名美甲胶,是广泛应用于美甲领域的普通化妆品,需要依法进行备案。在国内销售及使用的化妆品,应有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信息,方便消费者和美容美发机构从业人员理解并按标签标示的方法使用化妆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购进化妆品时应认真检查化妆品的标签信息,坚决不购进没有完整简体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或接受美容、美发、美甲等服务时,如发现化妆品没有简体中文标签,可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使用“珠海12345”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举报。

四、珠海市某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回顾】2022年10月25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珠海市某美容院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配料室货架上发现标签标示“山水月花氨基酸洁面素净含量220ml 生产批号及限用使用日期见包装标示(合格181208778 20220102)”等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设置了过期化妆品放置区域,但未及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能发生成份氧化、油水分离等情况,导致无法达到预期使用效果,甚至会引发红肿过敏等症状。化妆品经营者应加强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化妆品,如使用近效期化妆品应主动告知顾客,自觉维护化妆品消费市场秩序。消费者在接受美容、养生、美发等服务时,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店铺,使用店内化妆品时要仔细查看化妆品的标签,确保产品未过期。如发现问题,可保存相关证据,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使用“珠海12345”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举报。

五、珠海市香洲区某商店涉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21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珠海市香洲区某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批号为“WZN2022121702”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化妆品在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购进涉案化妆品,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其不知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技术规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产品溯源、违法线索追踪、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化妆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本案中当事人不知晓采购化妆品不符合技术规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符合免除行政处罚情形,该案达到执法与普法相统一、教育与处罚相统一的良好社会效果。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