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写”咋判案?横琴法院开创性判决

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审结一起“特别”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没有“现成”法律条文予以直接适用的情况下,横琴法院开创性地参照其他类似的规定作出判决,灵活地保护了在华工作的外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在华外籍劳动者合法权益

巴西籍若某于2021年3月入职横琴某足球培训公司担任足球教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为若某办理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2022年4月,若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告知该公司负责人,自己准备到另外一家足球培训机构工作。劳动合同终止后,若某多次催促原就职的公司,协助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该公司却迟迟不肯配合,导致若某无法入职新单位。若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然而其仲裁请求被驳回,若某遂又诉至法院。

横琴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若某无法自行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培训公司不主动为若某申请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若某唯有等到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才能去新的单位办理入职手续。为此,法院认定,培训公司未协助若某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违反了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据悉,虽然《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该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横琴法院认为,上述条文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违反义务必须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参照该条文认定培训公司未及时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造成若某损害的,也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培训公司赔偿若某13000元。

打造法治化、国际化就业环境

横琴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对于用人单位未协助外国劳动者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造成外籍劳动者损害的,我国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此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横琴法院法官表示:“该案在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开创性地参照其他类似的规定作出判决,既保护了在华工作的外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外籍劳动者在我国就业市场的正常流动。”

通讯员:刘益辛 王嘉茵
文字:李美琪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张燕红
法律“没写”咋判案?横琴法院开创性判决
观海融媒 2024-04-18 21:22

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审结一起“特别”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没有“现成”法律条文予以直接适用的情况下,横琴法院开创性地参照其他类似的规定作出判决,灵活地保护了在华工作的外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在华外籍劳动者合法权益

巴西籍若某于2021年3月入职横琴某足球培训公司担任足球教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为若某办理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2022年4月,若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告知该公司负责人,自己准备到另外一家足球培训机构工作。劳动合同终止后,若某多次催促原就职的公司,协助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该公司却迟迟不肯配合,导致若某无法入职新单位。若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然而其仲裁请求被驳回,若某遂又诉至法院。

横琴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若某无法自行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培训公司不主动为若某申请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若某唯有等到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才能去新的单位办理入职手续。为此,法院认定,培训公司未协助若某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违反了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据悉,虽然《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该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横琴法院认为,上述条文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违反义务必须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参照该条文认定培训公司未及时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造成若某损害的,也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培训公司赔偿若某13000元。

打造法治化、国际化就业环境

横琴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对于用人单位未协助外国劳动者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造成外籍劳动者损害的,我国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此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横琴法院法官表示:“该案在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开创性地参照其他类似的规定作出判决,既保护了在华工作的外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外籍劳动者在我国就业市场的正常流动。”

通讯员:刘益辛 王嘉茵
文字:李美琪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张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