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平沙一男子祭扫,引起山火!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

平沙镇密仔水库火灾案件

最新进展!

3月31日12时10分,金湾区平沙镇孖髻山发生1起山火。接报后,应急、公安、消防救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处置。13时30分,明火已被扑灭。

 

经调查,3月31日11时许,王某源(男,47岁,平沙人)与亲属一行15人驾车到平沙镇密仔水库后山进行扫墓祭拜期间有烧香烧纸钱使用明火行为,离开现场时没有将明火完全熄灭,由于山上风大引发森林火灾。目前,公安、自然资源部门正对该起火灾案件进一步调查,将依法对火灾肇事者作出严肃处理。

 

△嫌疑人王某源现场指认

 

 

图片

 

 

(一)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图片

 

清明踏青正当时

森林防火要注意

 

每年10月1日

至次年4月30日

是珠海的森林特别保护期

未经批准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为营造一个

安全、文明的清明节

金湾多部门联合发出

《平安清明 文明祭祀

——致全区居民的一封信》

▲点击蓝字查看▲

 

 

图片

 

目前全市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正在生效中

请大家注意做好森林防火

居家用火用电安全工作

特别是进入林区

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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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广大居民群众

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文明祭祀、合规祭祀

切勿私自野外用火

转发提醒身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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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宋显晖
警示!平沙一男子祭扫,引起山火!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
珠海金湾微信公众号 2024-04-04 10:05

平沙镇密仔水库火灾案件

最新进展!

3月31日12时10分,金湾区平沙镇孖髻山发生1起山火。接报后,应急、公安、消防救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处置。13时30分,明火已被扑灭。

 

经调查,3月31日11时许,王某源(男,47岁,平沙人)与亲属一行15人驾车到平沙镇密仔水库后山进行扫墓祭拜期间有烧香烧纸钱使用明火行为,离开现场时没有将明火完全熄灭,由于山上风大引发森林火灾。目前,公安、自然资源部门正对该起火灾案件进一步调查,将依法对火灾肇事者作出严肃处理。

 

△嫌疑人王某源现场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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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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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踏青正当时

森林防火要注意

 

每年10月1日

至次年4月30日

是珠海的森林特别保护期

未经批准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为营造一个

安全、文明的清明节

金湾多部门联合发出

《平安清明 文明祭祀

——致全区居民的一封信》

▲点击蓝字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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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市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正在生效中

请大家注意做好森林防火

居家用火用电安全工作

特别是进入林区

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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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广大居民群众

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文明祭祀、合规祭祀

切勿私自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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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宋显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