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打“灯”销售的鲜(熟)肉、蔬菜、水果、海鲜等生鲜农产品,普遍在“生鲜灯”照射下显得格外新鲜红润,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对此,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及时转发《办法》以及下发《关于高新区农贸市场不得使用“生鲜灯”的通知》,并组织农贸市场、便民疏导点负责人召开会议宣贯《办法》,部署开展“生鲜灯”检查和规范工作。
同时,为将这项规定落到实处,11月以来,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以辖区农贸市场、便民疏导点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为重点对象,全面摸排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生鲜灯”情况。通过发放提醒告诫书、现场培训、约谈等多种方式与渠道进行普法宣传、政策讲解,让市场开办方和各商户更加透彻地了解《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规范使用照明灯具,并进行自查自纠,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生鲜灯”。
目前,珠海高新区三大农贸市场灯具已更换为符合规定的普通照明灯具,便民疏导点也已陆续停用“生鲜灯”,逐步更换符合要求的灯具。
下一步,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结合落实“两个责任”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把“生鲜灯”整治纳入日常监管重点,持续开展检查和规范,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打“灯”销售的鲜(熟)肉、蔬菜、水果、海鲜等生鲜农产品,普遍在“生鲜灯”照射下显得格外新鲜红润,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对此,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及时转发《办法》以及下发《关于高新区农贸市场不得使用“生鲜灯”的通知》,并组织农贸市场、便民疏导点负责人召开会议宣贯《办法》,部署开展“生鲜灯”检查和规范工作。
同时,为将这项规定落到实处,11月以来,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以辖区农贸市场、便民疏导点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为重点对象,全面摸排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生鲜灯”情况。通过发放提醒告诫书、现场培训、约谈等多种方式与渠道进行普法宣传、政策讲解,让市场开办方和各商户更加透彻地了解《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规范使用照明灯具,并进行自查自纠,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生鲜灯”。
目前,珠海高新区三大农贸市场灯具已更换为符合规定的普通照明灯具,便民疏导点也已陆续停用“生鲜灯”,逐步更换符合要求的灯具。
下一步,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结合落实“两个责任”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把“生鲜灯”整治纳入日常监管重点,持续开展检查和规范,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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