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三大亮点→

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6章45条,分为总则、审计职责和事项、审计权限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主要围绕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发挥审计监督合力、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作出全面具体规定。

条例聚焦特区审计实践需求,突出珠海审计工作特色,确保以有力有效的审计监督服务保障珠海高质量发展,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条例结合珠海审计实践对审计权限作出细化。衔接我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事项、单位和调查重点予以补充完善,提出审计机关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刚性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同时,还适应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新形势,将审计监督落实到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和安全管理等过程。

针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数量较大等情况,条例明确审计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亮点二:优化审计监督手段

条例明确提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建设要求,规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审计机关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定期报送电子数据,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和信息安全。

亮点三:强化审计整改

条例作出详细规定,健全审计整改的责任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明确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内容,体现整改刚性要求。

同时,明晰政府、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整改责任,要求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推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协同联动。

条例还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推动构建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履责有力、问责有效的审计整改责任体系。

记者从市审计局了解到,珠海现行《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于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地级市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有了很多新部署、新要求,原有条例关于审计体制、审计职责、审计权限、问题整改、法律责任等关键条款与新政策以及上位法的新规定不一致。因此,从2021年底起,珠海相关部门积极申请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启动新的审计条例制定工作;废旧立新,细化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体制的重要改革举措,并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保持与2022年国家修订施行的审计法保持一致。

文字:苏振华 编辑:古春婷 黄青芳 责任编辑:丹梅
《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三大亮点→
观海融媒 2023-12-01 11:01

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6章45条,分为总则、审计职责和事项、审计权限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主要围绕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发挥审计监督合力、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作出全面具体规定。

条例聚焦特区审计实践需求,突出珠海审计工作特色,确保以有力有效的审计监督服务保障珠海高质量发展,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条例结合珠海审计实践对审计权限作出细化。衔接我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事项、单位和调查重点予以补充完善,提出审计机关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刚性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同时,还适应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新形势,将审计监督落实到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和安全管理等过程。

针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数量较大等情况,条例明确审计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亮点二:优化审计监督手段

条例明确提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建设要求,规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审计机关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定期报送电子数据,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和信息安全。

亮点三:强化审计整改

条例作出详细规定,健全审计整改的责任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明确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内容,体现整改刚性要求。

同时,明晰政府、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整改责任,要求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推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协同联动。

条例还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推动构建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履责有力、问责有效的审计整改责任体系。

记者从市审计局了解到,珠海现行《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于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地级市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有了很多新部署、新要求,原有条例关于审计体制、审计职责、审计权限、问题整改、法律责任等关键条款与新政策以及上位法的新规定不一致。因此,从2021年底起,珠海相关部门积极申请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启动新的审计条例制定工作;废旧立新,细化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体制的重要改革举措,并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保持与2022年国家修订施行的审计法保持一致。

文字:苏振华 编辑:古春婷 黄青芳 责任编辑: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