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公示并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7日前市民均可通过邮件等形式进行反馈。
据了解,《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中就提出,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经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街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其中提及,老旧小区所在镇街应当推动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老旧小区,是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主要为2000年底前建成的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镇街出具的成立文件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设立银行结算账户。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由镇街垫付。
针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镇街和社区代表,不得在小区中领取工资、补贴、福利等任何利益。鼓励业主代表义务服务,领取补贴需经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接受物业服务者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物质性利益。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示、公告等书面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镇街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列明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自然终止、免除的情形。
1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公示并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7日前市民均可通过邮件等形式进行反馈。
据了解,《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中就提出,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经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街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其中提及,老旧小区所在镇街应当推动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老旧小区,是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主要为2000年底前建成的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镇街出具的成立文件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设立银行结算账户。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由镇街垫付。
针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镇街和社区代表,不得在小区中领取工资、补贴、福利等任何利益。鼓励业主代表义务服务,领取补贴需经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接受物业服务者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物质性利益。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示、公告等书面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镇街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列明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自然终止、免除的情形。
-我已经到底线啦-
暂时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