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查促管!香洲区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

为深入推进香洲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精细化、规范化,香洲区城管执法系统积极开展常态化垃圾分类执法检查。2023年以来,香洲区城管执法系统共开展执法检查整治23332次,出动16623人次,出动2388车次,教育整改118宗,立案处罚146宗,罚款20600元。

生活垃圾分类不规范行为屡见不鲜,常常发生于大型活动现场、店铺周边等。近日,吉大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到香洲区白莲路2号千帆广场检查,发现美食节活动现场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存在垃圾清理不及时、随意抛撒生活垃圾的行为。针对以上事实,吉大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严肃处理,对活动举办方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

拱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近日也处理了一宗垃圾分类案件。执法人员在拱北昌平路日常巡查时,发现69号、77号商铺存在随意倾倒未经分类垃圾的违法行为。针对以上事实,拱北综合行政执法办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垃圾虽小,却牵着民生,连着文明。下一步,香洲区城管执法系统将持续加强对辖区垃圾分类的巡查力度,积极开展垃圾分类的执法工作,进一步巩固好治理成果;持续加大《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宣传力度,将垃圾分类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争做垃圾分类的引领者、践行者、监督者和传播者,切实维护好辖区居民的生活环境。

常见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单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分类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赵聪 责任编辑:宋显晖
以查促管!香洲区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
观海融媒 2023-08-14 18:45

为深入推进香洲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精细化、规范化,香洲区城管执法系统积极开展常态化垃圾分类执法检查。2023年以来,香洲区城管执法系统共开展执法检查整治23332次,出动16623人次,出动2388车次,教育整改118宗,立案处罚146宗,罚款20600元。

生活垃圾分类不规范行为屡见不鲜,常常发生于大型活动现场、店铺周边等。近日,吉大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到香洲区白莲路2号千帆广场检查,发现美食节活动现场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存在垃圾清理不及时、随意抛撒生活垃圾的行为。针对以上事实,吉大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严肃处理,对活动举办方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

拱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近日也处理了一宗垃圾分类案件。执法人员在拱北昌平路日常巡查时,发现69号、77号商铺存在随意倾倒未经分类垃圾的违法行为。针对以上事实,拱北综合行政执法办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垃圾虽小,却牵着民生,连着文明。下一步,香洲区城管执法系统将持续加强对辖区垃圾分类的巡查力度,积极开展垃圾分类的执法工作,进一步巩固好治理成果;持续加大《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宣传力度,将垃圾分类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争做垃圾分类的引领者、践行者、监督者和传播者,切实维护好辖区居民的生活环境。

常见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单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分类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赵聪 责任编辑:宋显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