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珠海这项新规8月施行

7月4日,珠海市水务局印发《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细化标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据悉,《适用规则》自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适用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原则,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同时,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明确了需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先责令当事人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按照《规则》,当事人有六种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当事人有这六种情形之一,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当事人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并有以上所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则从轻选择单处;需要罚款,则按照裁量细化标准处对应裁量罚款额度50%罚款。

另外,对七种情形将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包括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紧急防汛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等。当事人有上述情形时,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从重选择并处;需要罚款的,则按照裁量细化标准处对应裁量罚款额度150%罚款(不能超过法定处罚幅度)。

文字:苏振华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丹梅
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珠海这项新规8月施行
珠海特区报 2023-07-06 09:18

7月4日,珠海市水务局印发《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细化标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据悉,《适用规则》自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适用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原则,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同时,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明确了需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先责令当事人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按照《规则》,当事人有六种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当事人有这六种情形之一,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当事人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并有以上所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则从轻选择单处;需要罚款,则按照裁量细化标准处对应裁量罚款额度50%罚款。

另外,对七种情形将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包括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紧急防汛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等。当事人有上述情形时,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从重选择并处;需要罚款的,则按照裁量细化标准处对应裁量罚款额度150%罚款(不能超过法定处罚幅度)。

文字:苏振华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