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月17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记者梳理相关文件发现,相较于国家现行规定,上述规定拟拓展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的执业范围并拟授予部分澳门医生处方权;同时,拟分别采取注册申请制和申请备案制作为澳门医疗人员、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的准入条件。
三类澳门医生在琴医疗机构或将具备处方权
据上述法规草案文件,具备规定条件并在合作区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可以在合作区范围内提供与其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医疗服务。在合作区提供医疗服务前,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向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或者书面委托受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并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提交材料。
同时,在合作区提供服务的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五项条件,包括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并在澳门从事相关执业活动满两年,并属于列入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适用范围的医疗人员等。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次法规草案文件列出的医疗人员类别更为丰富。
记者留意到,2008年起施行的《规定》所列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仅为临床、中医、口腔。而本次法规草案文件所提及的澳门医疗人员适用范围拟与澳门有关制度进行衔接,“主要包括医生、牙科医生、中医生、药剂师、中药师、护士、医务化验师、放射师、脊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心理治疗师、营养师、药房技术助理等”。
另外,相关草案文件拟在澳门医生处方权、多机构执业、中医诊所设立等方面进行创新突破。相关草案文件拟出,“在合作区已取得证明文书的澳门医生、中医生、牙科医生在其执业的合作区医疗机构具有处方权”;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执业满一年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后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合作区医疗机构开展相应执业活动;“在澳门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澳门中医生,可以申请在合作区设立中医诊所并执业”。
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琴执业或将视同内地对应人员在岗
相关法规草案文件拟出,本规定所称澳门药学技术人员,是指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的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和药房技术助理;而具备规定条件并在合作区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可以在合作区范围内的药品零售单位直接提供与其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药学服务。
其中,上述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并经合作区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同时属于列入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的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和药房技术助理。
值得留意的是,相关草案文件拟出,“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配备经合作区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澳门药剂师、中药师的,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配备经合作区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澳门药房技术助理、中医生的,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其他药学、中药学技术人员”。
新法规草案即将提请审议
澳门医生前往内地跨境执业一直是澳门业界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议题之一。2021年1月,首批53名澳门医生入驻横琴医院坐诊并每周定期到横琴出诊,粤澳医疗合作迈出了突破性一步。对于从业者而言,在内地行医诊疗能够接触五湖四海的病患,同时可得到更多医学交流机会;对于在合作区居住的民众来说,可就近便捷享受粤澳两地医生共同提供的优质医疗服务。
今年年初,最新出台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提出“探索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医务人员在合作区便利执业”这一发展方向,同步列出了多条实现路径,包括合作区可根据发展需要,“建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合作区内实施”。
有观察人士指出,由于琴澳两地法律制度、监管规则、行业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合作区境外人才便利执业相关领域尚有较大提升空间。该法规出台后,将拓展澳门医学、药学从业者的职业发展空间,进而使澳门人才融入合作区的路径更加便捷畅顺。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持续至5月27日,粤澳两地居民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途径对该法规提出建议。此外,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召开,届时建议议程将包含审议上述两份法规的草案。
近日(5月17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记者梳理相关文件发现,相较于国家现行规定,上述规定拟拓展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的执业范围并拟授予部分澳门医生处方权;同时,拟分别采取注册申请制和申请备案制作为澳门医疗人员、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的准入条件。
三类澳门医生在琴医疗机构或将具备处方权
据上述法规草案文件,具备规定条件并在合作区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可以在合作区范围内提供与其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医疗服务。在合作区提供医疗服务前,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向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或者书面委托受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并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提交材料。
同时,在合作区提供服务的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五项条件,包括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并在澳门从事相关执业活动满两年,并属于列入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适用范围的医疗人员等。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次法规草案文件列出的医疗人员类别更为丰富。
记者留意到,2008年起施行的《规定》所列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仅为临床、中医、口腔。而本次法规草案文件所提及的澳门医疗人员适用范围拟与澳门有关制度进行衔接,“主要包括医生、牙科医生、中医生、药剂师、中药师、护士、医务化验师、放射师、脊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心理治疗师、营养师、药房技术助理等”。
另外,相关草案文件拟在澳门医生处方权、多机构执业、中医诊所设立等方面进行创新突破。相关草案文件拟出,“在合作区已取得证明文书的澳门医生、中医生、牙科医生在其执业的合作区医疗机构具有处方权”;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执业满一年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后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合作区医疗机构开展相应执业活动;“在澳门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澳门中医生,可以申请在合作区设立中医诊所并执业”。
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琴执业或将视同内地对应人员在岗
相关法规草案文件拟出,本规定所称澳门药学技术人员,是指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的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和药房技术助理;而具备规定条件并在合作区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可以在合作区范围内的药品零售单位直接提供与其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药学服务。
其中,上述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并经合作区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同时属于列入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的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和药房技术助理。
值得留意的是,相关草案文件拟出,“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配备经合作区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澳门药剂师、中药师的,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配备经合作区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澳门药房技术助理、中医生的,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其他药学、中药学技术人员”。
新法规草案即将提请审议
澳门医生前往内地跨境执业一直是澳门业界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议题之一。2021年1月,首批53名澳门医生入驻横琴医院坐诊并每周定期到横琴出诊,粤澳医疗合作迈出了突破性一步。对于从业者而言,在内地行医诊疗能够接触五湖四海的病患,同时可得到更多医学交流机会;对于在合作区居住的民众来说,可就近便捷享受粤澳两地医生共同提供的优质医疗服务。
今年年初,最新出台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提出“探索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医务人员在合作区便利执业”这一发展方向,同步列出了多条实现路径,包括合作区可根据发展需要,“建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合作区内实施”。
有观察人士指出,由于琴澳两地法律制度、监管规则、行业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合作区境外人才便利执业相关领域尚有较大提升空间。该法规出台后,将拓展澳门医学、药学从业者的职业发展空间,进而使澳门人才融入合作区的路径更加便捷畅顺。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持续至5月27日,粤澳两地居民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途径对该法规提出建议。此外,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召开,届时建议议程将包含审议上述两份法规的草案。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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