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养犬人注意啦!
为规范养犬登记行为,
提高服务群众水平,
近日,
珠海市公安局重新发布
《珠海市养犬登记办法》!
据了解,目前,我市养犬登记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已实现了同一养犬登记服务点办理。《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修正案(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已删去了第十一条第二款“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的表述。
《珠海市养犬登记办法》(珠公发〔2018〕25号)自2018年6月1日施行以来,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养犬登记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因有效期即将届满,近日,珠海市公安局重新发布《珠海市养犬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和单位的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因《养犬登记证》、犬牌或者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而申请的换发、补发或者补植手续,以及养犬管理费征收等事项。《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共十章三十七条,
包括总则、养犬登记、
续期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重新申请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相关证件补办、
社会组织养犬登记、
养犬管理费用及档案管理等内容。
哪些情形应当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社会组织养犬如何办理登记?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如何?
……
一起来了解!
养犬登记
《办法》提出,公安机关根据辖区实际和科学便民的原则,在全市设立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以下简称养犬登记服务点),具体负责对各类养犬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接收、初核,执行养犬管理服务费代征收等相关工作,给犬只拍照、注射电子识别标识、采集及录入犬只信息,以及提供养犬法规政策咨询宣传与其他相关服务性工作。各区(功能区)养犬登记服务点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应组织开展养犬流动登记,提供便民服务。
养犬登记服务点的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证件补办等手续由专职民警和辅助登记员负责,并在养犬登记服务点,统一现场受理、登记、注射电子标识、审批、收费和发证。
《办法》提出,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如多人租赁同一套房屋的,先申请者准予饲养;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饲养地址应当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个人、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养犬登记服务点提交《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受理民警、辅助登记员当场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建议申请人进行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相关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该申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当场登记、收费、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相关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按规定需交纳养犬管理费的,应当及时交纳,养犬登记服务点应当场开具收费小票类凭证。
《办法》要求,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符合养犬条件的,区级公安机关应当为登记犬只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颁发珠海市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受理单位申请的,还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有证据证明犬只确因体质特殊情况,不宜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且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的,可暂不注射。在特殊情况消除之日起两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服务点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有证据证明犬只犬龄超10岁以上(含10岁)的,可以不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
续期登记
《办法》提到,《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且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养犬人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原《养犬登记证》。
变更登记
根据《办法》,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养犬地址变更的;
◆养犬人变更的,包括《养犬登记证》登记的个人因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饲养;养犬个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将犬只变更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养犬人将犬只以转让、赠与等形式变更为他人或者单位饲养等。
养犬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应当符合《养犬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犬只应当符合免疫相关规定。
养犬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后养犬人(单位)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原养犬人因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原因,犬只需变更为家庭内其他成员个人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原养犬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等证明;
◆变更为其他家庭成员个人的身份证明;
◆现养犬人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原养犬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将犬只变更为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原养犬人死亡证明;
◆法定继承人、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双方签字同意的变更协议;
◆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养犬人将犬只以转让、赠与等形式变更为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原养犬人和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双方签字同意的书面变更协议;
◆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注销登记
《办法》提到,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注销登记:
◆放弃饲养已合法登记犬只并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的;
◆已合法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养犬人放弃饲养已合法登记犬只且已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的,应当在送交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犬只留检场所出具的收容救助犬只书面证明。
已合法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书面情况说明。
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犬地区级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件:
◆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办理延期手续,期限已届满的;
◆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期限已届满的;
◆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没收犬只的;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具有前款情形的注销登记手续,可在珠海市养犬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办理完成。《养犬登记证》经系统网上办理完成注销,即“失效”,任何人不得使用“失效”的《养犬登记证》饲养犬只。
重新申请养犬登记
根据《办法》,《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在本市饲养原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补交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人因犬只失踪申请注销登记后,犬只被找回继续饲养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填写《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房产证明或者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养犬人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点,进行犬只电子识别标识信息扫描核查。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符合重新申请登记情形的,经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按相关规定予以重新办理养犬登记,颁发养犬登记证。
养犬登记相关证件补办
《办法》指出,养犬人的《养犬登记证》、犬牌或者电子身份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并缴纳工本费。养犬人申请换发、补发《养犬登记证》或者补植电子身份标识时,应当提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养犬登记证》、犬牌或者电子身份标识遗失或者损毁声明书面材料。
社会组织养犬登记
《办法》指出,民间动物保护社会组织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弃养犬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先向所在地区级公安机关备案后,再申请办理集体养犬登记,可以免交纳养犬管理费。
申请集体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单位养犬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民间动物保护社会组织合法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该组织提供的所有收容救助犬只的免疫证明;
◆该组织提供的所有收容救助犬只的照片;
◆养犬场所房产(或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属地区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符合登记情形,并经养犬地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犬只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制发《集体养犬登记证》。已办理集体登记的流浪犬、弃养犬只,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犬只登记信息录入“珠海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
流浪犬、弃养犬只在办理集体登记后,被个人或者单位领养且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的,领养个人或者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并交纳养犬管理费。办理前款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携带已领养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点进行电子识别标识信息核查,并向领养个人或者单位制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民间动物保护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续期、注销登记手续。具体参照《办法》续期登记、注销登记相关规定办理。民间动物保护社会组织的《集体养犬登记证》或者电子身份标识因遗失或者损毁的,参照《办法》养犬登记相关证件补办相关规定申请补办。
养犬管理费用及档案管理
《办法》提到,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
养犬登记实行电子档案管理,一户(单位)一档,包含下列材料:
◆《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
◆养犬个人身份证明或养犬单位证明(单位机构代码、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房产(土地)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养犬);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复印件;
◆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申请续期、变更、注销和补办等手续所需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有关材料,属于个人养犬的,归个人档;属于单位养犬的,归单位档。养犬登记档案材料由负责审批的区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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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养犬的市民,
一定要记得依法办理养犬登记,
在日常的饲养过程中也要承担起
文明养犬的责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
出门带犬遛弯要拴绳,
不随意弃养犬只。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珠海养犬人注意啦!
为规范养犬登记行为,
提高服务群众水平,
近日,
珠海市公安局重新发布
《珠海市养犬登记办法》!
据了解,目前,我市养犬登记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已实现了同一养犬登记服务点办理。《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修正案(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已删去了第十一条第二款“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的表述。
《珠海市养犬登记办法》(珠公发〔2018〕25号)自2018年6月1日施行以来,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养犬登记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因有效期即将届满,近日,珠海市公安局重新发布《珠海市养犬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和单位的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因《养犬登记证》、犬牌或者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而申请的换发、补发或者补植手续,以及养犬管理费征收等事项。《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共十章三十七条,
包括总则、养犬登记、
续期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重新申请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相关证件补办、
社会组织养犬登记、
养犬管理费用及档案管理等内容。
哪些情形应当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社会组织养犬如何办理登记?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如何?
……
一起来了解!
养犬登记
《办法》提出,公安机关根据辖区实际和科学便民的原则,在全市设立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以下简称养犬登记服务点),具体负责对各类养犬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接收、初核,执行养犬管理服务费代征收等相关工作,给犬只拍照、注射电子识别标识、采集及录入犬只信息,以及提供养犬法规政策咨询宣传与其他相关服务性工作。各区(功能区)养犬登记服务点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应组织开展养犬流动登记,提供便民服务。
养犬登记服务点的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证件补办等手续由专职民警和辅助登记员负责,并在养犬登记服务点,统一现场受理、登记、注射电子标识、审批、收费和发证。
《办法》提出,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如多人租赁同一套房屋的,先申请者准予饲养;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饲养地址应当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个人、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养犬登记服务点提交《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受理民警、辅助登记员当场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建议申请人进行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相关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该申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当场登记、收费、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相关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按规定需交纳养犬管理费的,应当及时交纳,养犬登记服务点应当场开具收费小票类凭证。
《办法》要求,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符合养犬条件的,区级公安机关应当为登记犬只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颁发珠海市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受理单位申请的,还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有证据证明犬只确因体质特殊情况,不宜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且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的,可暂不注射。在特殊情况消除之日起两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服务点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有证据证明犬只犬龄超10岁以上(含10岁)的,可以不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
续期登记
《办法》提到,《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且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养犬人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原《养犬登记证》。
变更登记
根据《办法》,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养犬地址变更的;
◆养犬人变更的,包括《养犬登记证》登记的个人因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饲养;养犬个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将犬只变更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养犬人将犬只以转让、赠与等形式变更为他人或者单位饲养等。
养犬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应当符合《养犬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犬只应当符合免疫相关规定。
养犬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后养犬人(单位)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原养犬人因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原因,犬只需变更为家庭内其他成员个人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原养犬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等证明;
◆变更为其他家庭成员个人的身份证明;
◆现养犬人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原养犬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将犬只变更为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原养犬人死亡证明;
◆法定继承人、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双方签字同意的变更协议;
◆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养犬人将犬只以转让、赠与等形式变更为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原养犬人和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双方签字同意的书面变更协议;
◆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注销登记
《办法》提到,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注销登记:
◆放弃饲养已合法登记犬只并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的;
◆已合法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养犬人放弃饲养已合法登记犬只且已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的,应当在送交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犬只留检场所出具的收容救助犬只书面证明。
已合法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书面情况说明。
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犬地区级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件:
◆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办理延期手续,期限已届满的;
◆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期限已届满的;
◆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没收犬只的;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具有前款情形的注销登记手续,可在珠海市养犬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办理完成。《养犬登记证》经系统网上办理完成注销,即“失效”,任何人不得使用“失效”的《养犬登记证》饲养犬只。
重新申请养犬登记
根据《办法》,《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在本市饲养原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补交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人因犬只失踪申请注销登记后,犬只被找回继续饲养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填写《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房产证明或者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养犬人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点,进行犬只电子识别标识信息扫描核查。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符合重新申请登记情形的,经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按相关规定予以重新办理养犬登记,颁发养犬登记证。
养犬登记相关证件补办
《办法》指出,养犬人的《养犬登记证》、犬牌或者电子身份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并缴纳工本费。养犬人申请换发、补发《养犬登记证》或者补植电子身份标识时,应当提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养犬登记证》、犬牌或者电子身份标识遗失或者损毁声明书面材料。
社会组织养犬登记
《办法》指出,民间动物保护社会组织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弃养犬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先向所在地区级公安机关备案后,再申请办理集体养犬登记,可以免交纳养犬管理费。
申请集体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单位养犬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民间动物保护社会组织合法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该组织提供的所有收容救助犬只的免疫证明;
◆该组织提供的所有收容救助犬只的照片;
◆养犬场所房产(或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属地区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符合登记情形,并经养犬地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犬只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制发《集体养犬登记证》。已办理集体登记的流浪犬、弃养犬只,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犬只登记信息录入“珠海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
流浪犬、弃养犬只在办理集体登记后,被个人或者单位领养且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的,领养个人或者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并交纳养犬管理费。办理前款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携带已领养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点进行电子识别标识信息核查,并向领养个人或者单位制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民间动物保护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续期、注销登记手续。具体参照《办法》续期登记、注销登记相关规定办理。民间动物保护社会组织的《集体养犬登记证》或者电子身份标识因遗失或者损毁的,参照《办法》养犬登记相关证件补办相关规定申请补办。
养犬管理费用及档案管理
《办法》提到,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
养犬登记实行电子档案管理,一户(单位)一档,包含下列材料:
◆《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
◆养犬个人身份证明或养犬单位证明(单位机构代码、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房产(土地)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养犬);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复印件;
◆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申请续期、变更、注销和补办等手续所需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有关材料,属于个人养犬的,归个人档;属于单位养犬的,归单位档。养犬登记档案材料由负责审批的区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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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养犬的市民,
一定要记得依法办理养犬登记,
在日常的饲养过程中也要承担起
文明养犬的责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
出门带犬遛弯要拴绳,
不随意弃养犬只。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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