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如何规范日常运营?培训时间有无限制?预收费采取何种监管方式?记者从珠海市教育局获悉,珠海拟出台《珠海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以及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28日-4月6日,意见可发邮件至电子邮箱:jyjjgk@zhuhai.gov.cn;或书面邮寄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规范日常运营
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办法》分别对证照管理、招生管理、培训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材料管理、培训时间限制、收费管理、预收费资金监管、退费作出规定。
在招生管理方面,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公示招生对象和规模、报名方式、培训项目和周期、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发布招生广告。
在培训时间限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在收费管理方面,培训机构应当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同时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相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机构的公共场所、培训机构网站和线上应用程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标准和办法、政府受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在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缴纳培训费用前予以书面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出具以本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索要发票、消费凭证、服务单据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方面,《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保障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相协调。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三个月或六十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机构将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资金托管应选择在全国平台授权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
在退费方面,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费用;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或按照双方自愿签订的、符合法规的合同执行。

安全管理
视频信息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天
《办法》分别对安全管理要求、场所设施安全、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控作出规定。
在安全管理要求方面,《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培训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教室等重点区域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构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 监管不力者承担行政责任
对用户投诉集中、经营潜在风险大、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违法违规培训记录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部门实行重点检查。其中,在投诉举报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本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对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在信用管理方面,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区科技创新等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构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对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并共享或者公开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还分别明确机构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机构责任方面,《办法》提出,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手段,依法予以处理。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稳妥做好学员和员工安置、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注销登记等工作。
在行政责任方面,《办法》要求,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在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如何规范日常运营?培训时间有无限制?预收费采取何种监管方式?记者从珠海市教育局获悉,珠海拟出台《珠海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以及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28日-4月6日,意见可发邮件至电子邮箱:jyjjgk@zhuhai.gov.cn;或书面邮寄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规范日常运营
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办法》分别对证照管理、招生管理、培训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材料管理、培训时间限制、收费管理、预收费资金监管、退费作出规定。
在招生管理方面,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公示招生对象和规模、报名方式、培训项目和周期、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发布招生广告。
在培训时间限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在收费管理方面,培训机构应当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同时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相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机构的公共场所、培训机构网站和线上应用程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标准和办法、政府受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在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缴纳培训费用前予以书面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出具以本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索要发票、消费凭证、服务单据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方面,《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保障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相协调。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三个月或六十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机构将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资金托管应选择在全国平台授权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
在退费方面,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费用;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或按照双方自愿签订的、符合法规的合同执行。

安全管理
视频信息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天
《办法》分别对安全管理要求、场所设施安全、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控作出规定。
在安全管理要求方面,《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培训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教室等重点区域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构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 监管不力者承担行政责任
对用户投诉集中、经营潜在风险大、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违法违规培训记录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部门实行重点检查。其中,在投诉举报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本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对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在信用管理方面,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区科技创新等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构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对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并共享或者公开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还分别明确机构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机构责任方面,《办法》提出,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手段,依法予以处理。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稳妥做好学员和员工安置、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注销登记等工作。
在行政责任方面,《办法》要求,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在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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