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再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珠海市税务局提醒,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证明”与“承诺”。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相应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
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共有6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该证明适用于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该证明适用于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专用车证,该证明适用于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该证明适用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该证明适用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该证明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市税务局提醒,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但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此外,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
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月27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再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珠海市税务局提醒,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证明”与“承诺”。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相应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
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共有6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该证明适用于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该证明适用于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专用车证,该证明适用于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该证明适用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该证明适用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该证明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市税务局提醒,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但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此外,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
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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