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珠海一市民在网上反映有犬主遛狗不牵绳反怼人。该市民称,2月17日晚,自己正在取快递,突然有一只狗飞奔过来把一名女孩吓得后退,自己上前劝犬主牵绳,结果犬主说:“如果我的狗咬你一口,我让你咬我一口。”
了解情况后,珠海市公安局迅速反应、展开调查。2月21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名遛狗不牵绳的犬主处200元罚款。
据悉,这是《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发布实施后公安机关作出的首单罚款处罚。
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后的《条例》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修正后的《条例》统一了珠海全市的管理尺度,增加了对斗门区、金湾区、高新区等一般管理区部分养犬行为的规范和对应罚则,在一般管理区执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修正后的《条例》将部分养犬行为规范处罚形式由以前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转换成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直接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接下来,一起具体了解《条例》修正后有哪些变化!
变化一:
严格管理区修改为香洲区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将严格管理区修改为香洲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上述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且禁止饲养危险犬。
变化二:
两种情形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在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向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签署依法养犬承诺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且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登记:
1、未经免疫的犬只;
2、5年内有犬只被没收或者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导致养犬登记证被注销记录的。
变化三:
全市统一管理尺度
携带犬只外出须遵守相关规定
据悉,旧《条例》中,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须遵守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则将“严格管理区内”的表述删除,即全市统一管理尺度,不在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携带犬只出门,也需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携带(电子)养犬证;
(三)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时搭乘公用电梯;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注意事项:用犬绳牵领时,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犬只。
在罚款方面,违反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或者注意事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违法上述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
变化四:
逾期未给饲养的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变化五:
拒不将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养犬人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未将死亡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作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文明养犬,不仅是养犬人应有的社会公德,更是法规规定的义务。下一步,珠海市公安局会继续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巡查力度,对于遛狗不牵绳、不依法进行养犬登记等不文明行为,将会严格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2月20日,珠海一市民在网上反映有犬主遛狗不牵绳反怼人。该市民称,2月17日晚,自己正在取快递,突然有一只狗飞奔过来把一名女孩吓得后退,自己上前劝犬主牵绳,结果犬主说:“如果我的狗咬你一口,我让你咬我一口。”
了解情况后,珠海市公安局迅速反应、展开调查。2月21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名遛狗不牵绳的犬主处200元罚款。
据悉,这是《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发布实施后公安机关作出的首单罚款处罚。
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后的《条例》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修正后的《条例》统一了珠海全市的管理尺度,增加了对斗门区、金湾区、高新区等一般管理区部分养犬行为的规范和对应罚则,在一般管理区执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修正后的《条例》将部分养犬行为规范处罚形式由以前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转换成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直接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接下来,一起具体了解《条例》修正后有哪些变化!
变化一:
严格管理区修改为香洲区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将严格管理区修改为香洲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上述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且禁止饲养危险犬。
变化二:
两种情形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在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向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签署依法养犬承诺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且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登记:
1、未经免疫的犬只;
2、5年内有犬只被没收或者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导致养犬登记证被注销记录的。
变化三:
全市统一管理尺度
携带犬只外出须遵守相关规定
据悉,旧《条例》中,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须遵守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则将“严格管理区内”的表述删除,即全市统一管理尺度,不在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携带犬只出门,也需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携带(电子)养犬证;
(三)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时搭乘公用电梯;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注意事项:用犬绳牵领时,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犬只。
在罚款方面,违反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或者注意事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违法上述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
变化四:
逾期未给饲养的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变化五:
拒不将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养犬人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未将死亡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作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文明养犬,不仅是养犬人应有的社会公德,更是法规规定的义务。下一步,珠海市公安局会继续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巡查力度,对于遛狗不牵绳、不依法进行养犬登记等不文明行为,将会严格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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