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这七处场所存在违规,被消防点名曝光!

近日,我市消防监督员发现七处场所存在防盗网上不开设逃生窗,或将电动车入楼停放等违规现象,决定对这些场所实名曝光,倒逼隐患整改。

其中,香洲区888街四巷15号“裕豪隆江猪脚饭”,未开设逃生窗口。

金湾区桂花里中13号“七月民宿”,未开设逃生窗口。

金湾区南水镇南水新村8号出租屋,存在将电动车违规入楼停放的现象。

斗门区斗门镇南边里五巷谭群芳的出租屋,电动车违规入楼停放。

斗门镇南边里五巷另一间出租屋,违规放置晾衣架阻挡逃生窗。

香洲区连屏路北38号,未开设逃生窗口。

连屏路北38号自建房未开设逃生窗。

高新区唐家湾镇宁堂村175号-1紫荆苑,电动车违规入楼停放。

宁堂村175号-1紫荆苑存在电动车违规入楼停放现象。

发现上述消防隐患问题后,消防监督员找到相关当事人,要求立即整改,加开逃生窗、保证逃生口畅通;对存在乱停放问题的区域,要求搬离电动车停靠至其他安全区域。目前,相关隐患整改工作已经完成。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本办法,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文字:苏振华 通讯员 邓翊阳 图片:通讯员 邓翊阳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赵思华
珠海这七处场所存在违规,被消防点名曝光!
观海融媒 2022-11-14 14:08

近日,我市消防监督员发现七处场所存在防盗网上不开设逃生窗,或将电动车入楼停放等违规现象,决定对这些场所实名曝光,倒逼隐患整改。

其中,香洲区888街四巷15号“裕豪隆江猪脚饭”,未开设逃生窗口。

金湾区桂花里中13号“七月民宿”,未开设逃生窗口。

金湾区南水镇南水新村8号出租屋,存在将电动车违规入楼停放的现象。

斗门区斗门镇南边里五巷谭群芳的出租屋,电动车违规入楼停放。

斗门镇南边里五巷另一间出租屋,违规放置晾衣架阻挡逃生窗。

香洲区连屏路北38号,未开设逃生窗口。

连屏路北38号自建房未开设逃生窗。

高新区唐家湾镇宁堂村175号-1紫荆苑,电动车违规入楼停放。

宁堂村175号-1紫荆苑存在电动车违规入楼停放现象。

发现上述消防隐患问题后,消防监督员找到相关当事人,要求立即整改,加开逃生窗、保证逃生口畅通;对存在乱停放问题的区域,要求搬离电动车停靠至其他安全区域。目前,相关隐患整改工作已经完成。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本办法,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文字:苏振华 通讯员 邓翊阳 图片:通讯员 邓翊阳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赵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