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记者从中山市城管和执法局获悉,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近日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26日起施行。
《办法》中的“餐厨垃圾”,指宾馆、饭店、餐馆等的餐饮经营者及提供集体供餐食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在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水、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办法》鼓励相关经营者及中山市民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餐饮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易回收、可降解的外卖包装物,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积极回收外卖包装物。
《办法》指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指导、协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完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其中,餐饮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单位投放和处理餐厨垃圾行为,推动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行业等级评定范围。
《办法》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单位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或者依法确定的单位、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厨余垃圾、有机垃圾,按照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收运后由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餐厨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若未履行《办法》规定的管理责任,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月30日,记者从中山市城管和执法局获悉,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近日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26日起施行。
《办法》中的“餐厨垃圾”,指宾馆、饭店、餐馆等的餐饮经营者及提供集体供餐食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在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水、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办法》鼓励相关经营者及中山市民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餐饮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易回收、可降解的外卖包装物,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积极回收外卖包装物。
《办法》指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指导、协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完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其中,餐饮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单位投放和处理餐厨垃圾行为,推动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行业等级评定范围。
《办法》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单位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或者依法确定的单位、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厨余垃圾、有机垃圾,按照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收运后由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餐厨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若未履行《办法》规定的管理责任,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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