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司法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决策部署,深化市场主体登记改革,加快推动《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立法进程,为加快构建具有珠海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目前,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已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5日,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通过形式审查的方式落实申请人的申报责任,市场主体无需提交市场主体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决议决定、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注销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文书材料,登记机关确认申报信息形式完整即予以登记,进一步“减事项、减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同时,延续我市商事改革的创新成效,将“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变通为备案事项,方便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申报、开展多元化经营,为市场主体寻找发展新路径新空间提供更多便利。同时,明确推行集中办公区制度、集群注册制度、网络经营的住所托管制度,实行“一址多照”,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便利和更大空间,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国家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歇业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条例草案将歇业制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由其自主决定,而不仅限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情况,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企业和市场。
针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条例草案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禁设区域目录,细化上位法不予登记的情形,有效促进登记机关前端登记与行业主管部门后续监管的衔接,避免监管漏洞,化解执法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借鉴深圳做法,对在港澳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推动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要素跨境流动更加便捷高效。
珠海市司法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决策部署,深化市场主体登记改革,加快推动《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立法进程,为加快构建具有珠海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目前,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已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5日,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通过形式审查的方式落实申请人的申报责任,市场主体无需提交市场主体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决议决定、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注销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文书材料,登记机关确认申报信息形式完整即予以登记,进一步“减事项、减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同时,延续我市商事改革的创新成效,将“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变通为备案事项,方便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申报、开展多元化经营,为市场主体寻找发展新路径新空间提供更多便利。同时,明确推行集中办公区制度、集群注册制度、网络经营的住所托管制度,实行“一址多照”,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便利和更大空间,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国家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歇业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条例草案将歇业制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由其自主决定,而不仅限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情况,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企业和市场。
针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条例草案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禁设区域目录,细化上位法不予登记的情形,有效促进登记机关前端登记与行业主管部门后续监管的衔接,避免监管漏洞,化解执法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借鉴深圳做法,对在港澳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推动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要素跨境流动更加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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