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设备故障,仍任由污水直排!斗门一涉事企业负责人被拘

去年7月,斗门区一企业在明知污染处理设施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仍持续进行排污行为,导致废水排放不正常,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后,依法处以罚款20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记者近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公安部门日前已对该企业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7月22日18时30分左右,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新青工业区鸡咀涌某一河段水质呈灰白色,怀疑工业偷排。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位于该河段的珠海缘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正在运行,总排放口有废水排出,而废水排放口排出来的污水水色发白浑浊。经过多名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总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污水管网及涉事河涌河段进行摸排,确认是该公司生产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就进入了公司园区管网,最终排入鸡咀涌。

经调查,当天15时许,该公司污水处理设备因抽水泵堵塞发生进水不足故障。其员工对沉淀池实施了清淤作业,并对污水处理设备的砂滤罐进行清理。约17时,该员工在完成维护作业后,对出水量进行确认,看到出水水色发白浑浊,仍“放任”故障设备继续工作,导致未有效处理的生产污水排入外环境。

该企业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2021年1月13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交至公安部门。

日前,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周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文字:郑振华 图片:吴长赋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赵思华
明知设备故障,仍任由污水直排!斗门一涉事企业负责人被拘
珠海特区报 2022-04-27 11:20

去年7月,斗门区一企业在明知污染处理设施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仍持续进行排污行为,导致废水排放不正常,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后,依法处以罚款20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记者近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公安部门日前已对该企业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7月22日18时30分左右,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新青工业区鸡咀涌某一河段水质呈灰白色,怀疑工业偷排。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位于该河段的珠海缘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正在运行,总排放口有废水排出,而废水排放口排出来的污水水色发白浑浊。经过多名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总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污水管网及涉事河涌河段进行摸排,确认是该公司生产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就进入了公司园区管网,最终排入鸡咀涌。

经调查,当天15时许,该公司污水处理设备因抽水泵堵塞发生进水不足故障。其员工对沉淀池实施了清淤作业,并对污水处理设备的砂滤罐进行清理。约17时,该员工在完成维护作业后,对出水量进行确认,看到出水水色发白浑浊,仍“放任”故障设备继续工作,导致未有效处理的生产污水排入外环境。

该企业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2021年1月13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交至公安部门。

日前,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周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文字:郑振华 图片:吴长赋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赵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