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同意组织实施。方案旨在清理规范珠海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民群众获得感。
方案制定了工作目标,到2025年,我市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将取得明显成效,水电气价费关系得到理顺,政府投入机制和补贴机制进一步健全,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行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水电气等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方案提出,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及时、全面取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令禁止的供水供电供气环节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方案提出,延伸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投资界面。深入推进供水供电供气报装接入改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要结合财政状况、水电气价格调整情况等因素,研究建立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投资分担机制,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方案还提出,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管理及收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完善供水供气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提出,完善供水供气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理顺供水价格。结合天然气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配气价格定价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监管。
方案明确,贯彻落实电价机制。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输配电价、电力市场交易、差别电价等政策。
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方案要求,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需要收取合理费用的,应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科学制定水、气价格。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方案还要求,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按照要求,还需规范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费用分摊。结合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加快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明确规范改造费用分摊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要求,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资金,建立改造资金政府、居民及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出资参与改造工程。
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方案明确,健全相关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特许经营等制度规定。规范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擅自扩大验收范围,提高验收标准。梳理完善现行技术标准,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工程技术规则及配套办法,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
方案提出,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制定出台提升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水用电用气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通报机制等措施,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方案还提出,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间,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减报装材料,降低报装接入成本,提高供水供电供气能力和可靠性;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对用户办理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票等业务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通过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邮箱、营业厅及行政服务大厅进驻窗口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多渠道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事项联动变更办理,减少群众跑腿和重复提交资料。
增加市场供给改善发展环境
方案明确,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鼓励社会需求稳定、具有可经营性、能够实现按效付费的供水供电供气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多元合作、混合经营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推动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切实提升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
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
方案还提出,要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抓好政策落实,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主动服务用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月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同意组织实施。方案旨在清理规范珠海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民群众获得感。
方案制定了工作目标,到2025年,我市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将取得明显成效,水电气价费关系得到理顺,政府投入机制和补贴机制进一步健全,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行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水电气等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方案提出,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及时、全面取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令禁止的供水供电供气环节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方案提出,延伸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投资界面。深入推进供水供电供气报装接入改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要结合财政状况、水电气价格调整情况等因素,研究建立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投资分担机制,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方案还提出,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管理及收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完善供水供气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提出,完善供水供气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理顺供水价格。结合天然气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配气价格定价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监管。
方案明确,贯彻落实电价机制。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输配电价、电力市场交易、差别电价等政策。
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方案要求,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需要收取合理费用的,应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科学制定水、气价格。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方案还要求,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按照要求,还需规范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费用分摊。结合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加快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明确规范改造费用分摊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要求,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资金,建立改造资金政府、居民及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出资参与改造工程。
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方案明确,健全相关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特许经营等制度规定。规范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擅自扩大验收范围,提高验收标准。梳理完善现行技术标准,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工程技术规则及配套办法,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
方案提出,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制定出台提升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水用电用气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通报机制等措施,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方案还提出,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间,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减报装材料,降低报装接入成本,提高供水供电供气能力和可靠性;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对用户办理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票等业务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通过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邮箱、营业厅及行政服务大厅进驻窗口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多渠道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事项联动变更办理,减少群众跑腿和重复提交资料。
增加市场供给改善发展环境
方案明确,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鼓励社会需求稳定、具有可经营性、能够实现按效付费的供水供电供气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多元合作、混合经营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推动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切实提升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
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
方案还提出,要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抓好政策落实,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主动服务用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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