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获悉,市医疗保障局新修订的《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有“一个放宽、一个提高、一个强化”三大亮点,通过适度放宽认定标准、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强化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了解,我市于2015年4月出台了《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3月,市医保局从市民政局承接了医疗救助职能,随后于10月出台政策提高补充医保困难群众待遇,并将基本救助对象纳入补充医保困难群众范围,从而使部分应由医疗救助支出的资金转为由补充医保代支付,总体提高了困难群众的医保待遇水平。近三年来,每年资助困难群众参保1万人左右,2019年至2021年9月直接救助困难群众累计约 10.7万人次。
“一个放宽”——放宽认定标准,惠及人群更广
新修订的《办法》放宽认定标准,将医疗救助对象按困难原因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纳入本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管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一类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指本市户籍人员和参加了本市基本医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中,家庭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满足家庭收入、财产限额的人员。据了解,修订前救助对象只有低保、特困、基本救助对象(标准类似支出型救助对象),修订后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并放宽了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
“一个提高”——提高待遇水平,保障更为有力
《办法》提高了医疗救助保障力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扩大资助参保的人员范围,除低保、特困人员外,将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资助范围,明确由政府全额资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另一方面,扩大可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提高医疗救助保障力度,不仅将经医保报销后剩余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核准医疗费用均纳入救助,还将住院起付标准、医保“三大目录”中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也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全面取消特困人员救助上限,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其他救助对象从5万元提高到8万元。此外,还降低二次救助(修订前称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并扩大范围,对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困难群众40万元以内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救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个强化”——强化信息互联互通,享受待遇更便捷
《办法》加强对政府部门主动作为的要求,强调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助参保“免申即办”,医保待遇“即参即享受”。在相关业务部门认定收入型救助对象身份后,通过数据推送,医保部门主动资助其参保。收入型救助对象可中途参保,不影响其享受医保待遇,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完成参保登记、在系统内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医疗救助待遇。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实行缓冲式管理,延长申请后待遇享受有效期。将支出型救助对象申请前一年、申请过程中和申请后半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合计申请一次可享受多达约19个月的救助待遇。
记者29日获悉,市医疗保障局新修订的《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有“一个放宽、一个提高、一个强化”三大亮点,通过适度放宽认定标准、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强化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了解,我市于2015年4月出台了《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3月,市医保局从市民政局承接了医疗救助职能,随后于10月出台政策提高补充医保困难群众待遇,并将基本救助对象纳入补充医保困难群众范围,从而使部分应由医疗救助支出的资金转为由补充医保代支付,总体提高了困难群众的医保待遇水平。近三年来,每年资助困难群众参保1万人左右,2019年至2021年9月直接救助困难群众累计约 10.7万人次。
“一个放宽”——放宽认定标准,惠及人群更广
新修订的《办法》放宽认定标准,将医疗救助对象按困难原因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纳入本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管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一类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指本市户籍人员和参加了本市基本医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中,家庭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满足家庭收入、财产限额的人员。据了解,修订前救助对象只有低保、特困、基本救助对象(标准类似支出型救助对象),修订后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并放宽了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
“一个提高”——提高待遇水平,保障更为有力
《办法》提高了医疗救助保障力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扩大资助参保的人员范围,除低保、特困人员外,将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资助范围,明确由政府全额资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另一方面,扩大可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提高医疗救助保障力度,不仅将经医保报销后剩余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核准医疗费用均纳入救助,还将住院起付标准、医保“三大目录”中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也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全面取消特困人员救助上限,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其他救助对象从5万元提高到8万元。此外,还降低二次救助(修订前称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并扩大范围,对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困难群众40万元以内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救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个强化”——强化信息互联互通,享受待遇更便捷
《办法》加强对政府部门主动作为的要求,强调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助参保“免申即办”,医保待遇“即参即享受”。在相关业务部门认定收入型救助对象身份后,通过数据推送,医保部门主动资助其参保。收入型救助对象可中途参保,不影响其享受医保待遇,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完成参保登记、在系统内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医疗救助待遇。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实行缓冲式管理,延长申请后待遇享受有效期。将支出型救助对象申请前一年、申请过程中和申请后半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合计申请一次可享受多达约19个月的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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