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金融、建筑、设计、规划等领域的境外专业人才将有望通过备案的方式在合作区执业。12月13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公布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备案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中的执业备案对象为在合作区注册或依法经营的单位合法工作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范围为在合作区内从事金融、建筑、设计、规划等领域工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允许具有澳门等境外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专业人才,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经备案后在合作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记者了解到,此前已有不少医师、建筑师、律师、导游等境外专业人才取得在横琴跨境执业资格。这一新办法将进一步放宽境外专业人才从业限制,破除执业资格准入障碍,推动实现相关领域人才凭境外执业资质直接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提供服务,促进境内外人才集聚。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备案的境外专业人才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从业条件。例如,台港澳地区人才应具有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其他境外人才应当取得广东省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工作许可证。同时,境外专业人才应取得金融类,建筑、设计类,规划类等领域境外职(执)业资格,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或在境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合法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其中,金融类主要包括证券、期货、基金及银行等境外认可的金融专业资格。建筑、设计类主要包括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注册园境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境外认可的建筑、设计专业资格。规划类主要包括香港注册专业规划师、澳门城市规划师等境外认可的规划专业资格。
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专业人才,由本人向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将设立受理窗口,对区内的境外职业资格执业备案进行受理,并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或公布备案信息。
经备案登记的境外专业人才,可在合作区内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应遵循业务内容相近原则,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并且应按境内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完成知识更新培训。
依据《征求意见稿》,本试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明年起,金融、建筑、设计、规划等领域的境外专业人才将有望通过备案的方式在合作区执业。12月13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公布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备案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中的执业备案对象为在合作区注册或依法经营的单位合法工作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范围为在合作区内从事金融、建筑、设计、规划等领域工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允许具有澳门等境外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专业人才,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经备案后在合作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记者了解到,此前已有不少医师、建筑师、律师、导游等境外专业人才取得在横琴跨境执业资格。这一新办法将进一步放宽境外专业人才从业限制,破除执业资格准入障碍,推动实现相关领域人才凭境外执业资质直接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提供服务,促进境内外人才集聚。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备案的境外专业人才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从业条件。例如,台港澳地区人才应具有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其他境外人才应当取得广东省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工作许可证。同时,境外专业人才应取得金融类,建筑、设计类,规划类等领域境外职(执)业资格,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或在境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合法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其中,金融类主要包括证券、期货、基金及银行等境外认可的金融专业资格。建筑、设计类主要包括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注册园境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境外认可的建筑、设计专业资格。规划类主要包括香港注册专业规划师、澳门城市规划师等境外认可的规划专业资格。
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专业人才,由本人向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将设立受理窗口,对区内的境外职业资格执业备案进行受理,并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或公布备案信息。
经备案登记的境外专业人才,可在合作区内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应遵循业务内容相近原则,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并且应按境内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完成知识更新培训。
依据《征求意见稿》,本试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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