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3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今年上半年,香洲区一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因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后被处以10万元罚款。为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行业自律,11月19日,香洲区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签署了诚信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
检测企业弄虚作假“露马脚”
2021年3月22日,根据前期摸查情况,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联合珠海市机动车污染监控管理所工作人员,携广东省环保行业专家,对珠海市恒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
经查,该检测公司设有环保检测线三条,其中两条汽油车检测线、一条柴油车检测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阅该检测机构年度检测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发现该机构对粤C26XX6、粤C67XX5等两辆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时,在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车辆不合格的情况下,通过更改驱动方式、改变检测方法等手段,为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具检验合格的虚假报告。
涉事企业被处罚款10万元
鉴于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5月13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2019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7月15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500元。
13家检验机构签署承诺书
为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行业自律,推进香洲区机动车检验机构诚信经营、高质量发展。11月19日上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组织召开香洲区机动车虚假检验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辖区内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参会。
会议通报了香洲区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计量器具检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法律风险案例。要求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切实担负起机动车检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检验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现场签署了公开承诺书,表态坚决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落实主体责任,共同推进香洲区机动车检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记者23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今年上半年,香洲区一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因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后被处以10万元罚款。为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行业自律,11月19日,香洲区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签署了诚信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
检测企业弄虚作假“露马脚”
2021年3月22日,根据前期摸查情况,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联合珠海市机动车污染监控管理所工作人员,携广东省环保行业专家,对珠海市恒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
经查,该检测公司设有环保检测线三条,其中两条汽油车检测线、一条柴油车检测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阅该检测机构年度检测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发现该机构对粤C26XX6、粤C67XX5等两辆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时,在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车辆不合格的情况下,通过更改驱动方式、改变检测方法等手段,为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具检验合格的虚假报告。
涉事企业被处罚款10万元
鉴于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5月13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2019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7月15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500元。
13家检验机构签署承诺书
为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行业自律,推进香洲区机动车检验机构诚信经营、高质量发展。11月19日上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组织召开香洲区机动车虚假检验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辖区内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参会。
会议通报了香洲区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计量器具检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法律风险案例。要求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切实担负起机动车检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检验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现场签署了公开承诺书,表态坚决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落实主体责任,共同推进香洲区机动车检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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