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我市在充分衔接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近日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珠海市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河湖长是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落地见效的关键力量。据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我市出台《规则》建立起河湖长自然递补机制,《规则》规定担任河湖长的市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或职位空缺时,按照领导干部职责递补规则,即时明确在新的市领导干部到任前,代为行使河湖长职责的负责人,在新的市领导干部到任后,按照职务分工情况实行河湖长调整和职责的自动补位,同时明确河湖长调整和职责交接应在新的市领导干部到任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则》进一步优化了河湖长调整方式与程序,通过建立健全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为全面加强我市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不因领导干部调整或职位空缺而出现河湖长责任“真空”。
同时,《规则》明确河湖长名单公告要求。《规则》规定市、区两级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分级原则,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每年公告一次河湖长名单,在市、区级河湖长调整后,提请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告河湖长名单,做到河湖长体系调整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此外,《规则》推动河湖长信息动态更新,规定市、区、镇(街)、村(居)河湖长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广东智慧河长平台河湖长信息更新工作,强化对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的监督考核,明确将其纳入河湖长制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夯实河湖长制工作基础,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
8月3日,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我市在充分衔接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近日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珠海市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河湖长是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落地见效的关键力量。据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我市出台《规则》建立起河湖长自然递补机制,《规则》规定担任河湖长的市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或职位空缺时,按照领导干部职责递补规则,即时明确在新的市领导干部到任前,代为行使河湖长职责的负责人,在新的市领导干部到任后,按照职务分工情况实行河湖长调整和职责的自动补位,同时明确河湖长调整和职责交接应在新的市领导干部到任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则》进一步优化了河湖长调整方式与程序,通过建立健全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为全面加强我市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不因领导干部调整或职位空缺而出现河湖长责任“真空”。
同时,《规则》明确河湖长名单公告要求。《规则》规定市、区两级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分级原则,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每年公告一次河湖长名单,在市、区级河湖长调整后,提请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告河湖长名单,做到河湖长体系调整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此外,《规则》推动河湖长信息动态更新,规定市、区、镇(街)、村(居)河湖长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广东智慧河长平台河湖长信息更新工作,强化对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的监督考核,明确将其纳入河湖长制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夯实河湖长制工作基础,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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