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13日表示,《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于当日刊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月1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3月30日通过经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有责任需要通过本地立法的方式落实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新选举制度,即依照决定和修改后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修改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条例草案提出6大范畴的修订内容,包括:(一)重新构建选委会、引入宣誓要求及相关事宜;(二)订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相关事宜;(三)更新立法会的组成及其产生办法;(四)更新成为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的资格,并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五)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以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及(六)落实一系列优化选举安排的措施,包括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优化查阅和编制选民登记册的工作、为有需要的选民在公共选举中设特别队伍、取消暂缓发放立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的财政资助直至选举呈请获处置的规定等。
发言人强调,此次修例工作充分体现特区政府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依法治港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发言人续说,我们深信完善选举制度将让香港重回“一国两制”的初心和正轨,从制度上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并有利于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条例草案将于14日提交香港特区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特区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争取早日通过条例草案,以开展接下来大量的选举筹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