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再提高
南方+客户端 2021-03-11 13:31:35

3月11日,记者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分四类地区制定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2020年相比,2021年以3.5%增幅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并保持在全国前列。

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67元/人月,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853元/人月,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00元/人月、农村为551元/人月。

据省民政厅要求,各地在收到《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制定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地统一制定发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低保标准。各地要将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平稳运行。

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43.6万人,其中城镇15.2万人,农村128.4万人。

此外,省民政厅同步印发《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标准,以及民政部关于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同步制定和发布当地2021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供养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地应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当地发布的2021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于每月20日前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补发工作。

据悉,截至2021年2月底,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2.2万人,其中农村20.7万人,城镇1.5万人。

文字:关喜如意 图片:通讯员莫冠婷 韩浩霖 陈新锐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范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