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将更加严厉地惩罚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让市民对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得到提升,切实感受到文明为生活带来的积极变化。(珠海特区报3月1日05版)
《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这对于我市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规范文明行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推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我市虽然顺利通过全国文明城市复查,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闯红灯、乱放共享单车等不文明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也提醒我们,只有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全面规范市民文明行为,才能为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精神文明条件。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推动《条例》实施,可以说是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具体实践,也是推动新时代珠海精神文明建设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迈进的现实需要。如何让文明行为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每一位市民的行动自觉,既要在宣传教育上突出“软引导”,也要在依法治理上加强“硬约束”。相信通过法治保障,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必将迎来一个新的起点,加快促进形成全社会文明守法的良好氛围。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下关键是要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一方面,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和新媒体等主流媒体,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增强市民的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让《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处罚规则,抓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要全面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确保《条例》执法到位、执法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既需要法治引导和规范,更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广大市民作为城市文明进步的主力军,不仅要争做文明行为的践行者,在日常生活中身体力行,更要勇当文明社会的维护者,有勇气对公共场所的不文明行为说“不”。只有全市上下齐抓共管,人人以身作则,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讲文明光荣、不讲文明可耻”的良好氛围,让文明之花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处处绽放。
全面抓好《条例》落实,以法治引领和保障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就能为珠海加快建设枢纽型核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