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今日起施行!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
观海融媒 2021-03-01 11:18:49

记者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截至2020年9月10日,我市已提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涉及6023家排污单位。

据了解,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方面,《条例》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在加强排污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在严格监督检查方面,《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

相关新闻: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中表现突出

珠海2人获生态环境部表彰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表扬2020年全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中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2名个人获此表彰。此外,该局14名个人和3个集体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中表现突出获省生态环境厅表扬。

据悉,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梁其明、马东驰2名同志被生态环境部评为2020年全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中表现突出个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及斗门分局3个集体被省生态环境厅评为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刘艳萍、何陇、谭椿议、聂粤湘、郭昌桦、卢国雄、谭炜锋、高澎、熊子豪、关健康、廖秋虹、李智杰、黄思嘉、郑敏华等14名同志被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评为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中表现突出个人。

2020年,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精神”,克服各种困难,于2020年9月10日提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涉及6023家排污单位。同时,该局认真开展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回头看”质量核查,切实提高排污许可核发质量,为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文字:郑振华 编辑:赵聪 责任编辑: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