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称无缘无故被解雇,上一天班索赔一个月工资,法院会支持吗?近日,香洲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市民小陈到一家餐饮食堂公司应聘饭堂厨工,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时间为“早八晚六”,中午有两小时的休息时间,工资每月3600元。第一天的工作临近尾声,后厨主管便告知小陈,“明天不用来了”,与小陈结算了一天的工钱。
小陈认为,公司开除自己的理由是自己上午活没干完、碗筷没洗就下班,但主管明明还安排了打扫卫生等其他工作,自己也按照主管安排将工作做完,上班期间公司没有提出不满意之处,也没有告知必须做完才能下班,餐饮食堂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小陈就此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餐饮食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元。
餐饮食堂公司则称小陈来应聘时,后厨主管已经明确告知试用期3天,3天后才考虑正式录用,试用期间有工资,工作内容包括洗碗、搞卫生等。小陈上了一天班后,后厨主管认为,小陈当天上午活没干完、碗筷没洗就下班,不适合在饭堂工作。由于小陈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试用期不通过,因此公司按照约定给小陈发了一天的工资。对此,小陈自己提交的电话录音、视频等也能证明。而且小陈在半年时间里,已经对包括自家在内周边10多家小店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束又起诉,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周边商家的经营。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小陈提供的相关证据多为录音、录像、照片,明显可以看出其从应聘开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行为习惯。经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查,小陈在半年时间里,针对不同用人单位,先后提出共计11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诉求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每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大致是1至2天,最长不超过7天,均形成多份录音录像,说明其并没有与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
试用期是为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工作以及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双向选择而设置的考察期。从双方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被告餐饮食堂公司招的是饭堂厨工,已告知厨工的工作内容、试用期限,并根据原告小陈试用期第一天的工作表现,认为其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试用期不通过,也支付了相应报酬,不足以证实单位是违法解聘。香洲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更需要有信任的基础。同时,劳动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小陈“找工作”,并不是希望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意欲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或制度瑕疵,通过消极怠工、秘密取证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处理,引发劳动争议获取不当利益,有悖“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劳动碰瓷”。每一份兢兢业业的努力都值得尊重,但如此“维权”,不值得提倡,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对于企业而言,无论企业规模,均应对用工风险多加注意,规范企业管理的同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用工秩序。
劳动者自称无缘无故被解雇,上一天班索赔一个月工资,法院会支持吗?近日,香洲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市民小陈到一家餐饮食堂公司应聘饭堂厨工,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时间为“早八晚六”,中午有两小时的休息时间,工资每月3600元。第一天的工作临近尾声,后厨主管便告知小陈,“明天不用来了”,与小陈结算了一天的工钱。
小陈认为,公司开除自己的理由是自己上午活没干完、碗筷没洗就下班,但主管明明还安排了打扫卫生等其他工作,自己也按照主管安排将工作做完,上班期间公司没有提出不满意之处,也没有告知必须做完才能下班,餐饮食堂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小陈就此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餐饮食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元。
餐饮食堂公司则称小陈来应聘时,后厨主管已经明确告知试用期3天,3天后才考虑正式录用,试用期间有工资,工作内容包括洗碗、搞卫生等。小陈上了一天班后,后厨主管认为,小陈当天上午活没干完、碗筷没洗就下班,不适合在饭堂工作。由于小陈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试用期不通过,因此公司按照约定给小陈发了一天的工资。对此,小陈自己提交的电话录音、视频等也能证明。而且小陈在半年时间里,已经对包括自家在内周边10多家小店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束又起诉,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周边商家的经营。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小陈提供的相关证据多为录音、录像、照片,明显可以看出其从应聘开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行为习惯。经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查,小陈在半年时间里,针对不同用人单位,先后提出共计11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诉求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每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大致是1至2天,最长不超过7天,均形成多份录音录像,说明其并没有与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
试用期是为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工作以及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双向选择而设置的考察期。从双方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被告餐饮食堂公司招的是饭堂厨工,已告知厨工的工作内容、试用期限,并根据原告小陈试用期第一天的工作表现,认为其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试用期不通过,也支付了相应报酬,不足以证实单位是违法解聘。香洲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更需要有信任的基础。同时,劳动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小陈“找工作”,并不是希望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意欲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或制度瑕疵,通过消极怠工、秘密取证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处理,引发劳动争议获取不当利益,有悖“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劳动碰瓷”。每一份兢兢业业的努力都值得尊重,但如此“维权”,不值得提倡,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对于企业而言,无论企业规模,均应对用工风险多加注意,规范企业管理的同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用工秩序。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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