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浙江婚假拟延长至13天!受到不少朋友关注。近日,浙江婚假有了最新消息!
8月20日,浙江省人大在官网对外公布《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全网,并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该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0日。
《草案》共九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假期天数、假期待遇、假期管理、休假方式、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其中第三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
而在休假方式上,《草案》规定,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一次性休也可以分段休。
根据同步发布的“关于《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的说明”(下称说明),在此前的意见征集中,有关网页点击量累积超过1.8万次,网站留言1.13万条,收到电子邮件260余封。
《说明》中提到,对于草案明确的13天婚假,从职工出发,绝大多数群体认为已基本能够满足结婚需求;从用人单位出发,通过分段休婚假、员工调剂等可以有效缓解婚假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此前的走访中,也有不少读者提到,“结婚结早了”,尤其是近一年内结婚的新人们,表示“早知道等一等,亏大了”。
不要急!为确保新旧假期规定平稳过渡,《草案》也作了相应衔接性规定:明确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
此外,公告中提到,《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拟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值得期待。
新闻知多点
《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鼓励适龄婚育,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
职工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第六条 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第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休婚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
此前,浙江婚假拟延长至13天!受到不少朋友关注。近日,浙江婚假有了最新消息!
8月20日,浙江省人大在官网对外公布《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全网,并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该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0日。
《草案》共九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假期天数、假期待遇、假期管理、休假方式、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其中第三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
而在休假方式上,《草案》规定,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一次性休也可以分段休。
根据同步发布的“关于《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的说明”(下称说明),在此前的意见征集中,有关网页点击量累积超过1.8万次,网站留言1.13万条,收到电子邮件260余封。
《说明》中提到,对于草案明确的13天婚假,从职工出发,绝大多数群体认为已基本能够满足结婚需求;从用人单位出发,通过分段休婚假、员工调剂等可以有效缓解婚假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此前的走访中,也有不少读者提到,“结婚结早了”,尤其是近一年内结婚的新人们,表示“早知道等一等,亏大了”。
不要急!为确保新旧假期规定平稳过渡,《草案》也作了相应衔接性规定:明确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
此外,公告中提到,《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拟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值得期待。
新闻知多点
《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鼓励适龄婚育,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
职工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第六条 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第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休婚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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