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房越建越高,电梯日渐成为生活“必需品”。然而,小海一家乔迁后,被电梯噪声吵得没睡过一个好觉,尽管他将情况反映了数次,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纸诉状只想退房也未获支持。
电梯传“电音”
2020年9月,小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407万元的价格购买A小区一套面积112平方米的房子。合同一签,小海就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11月,小海如约收到开发商发出的收楼通知,满心欢喜地收楼入伙。可不出3个月,小海便发现新家“不对劲”:楼栋电梯运行噪声大,似火车过隧道的声音,晚上连觉都睡不好。小海开始频繁向物业管家反映电梯噪声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小海与家人只得搬离新家,回到北京租房生活。其间,小海多次往返珠海、北京处理电梯噪声问题,还委托专业检测所对家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小海所在楼栋两部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有数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
2023年8月,小海诉至法院,认为所购物业已经不能满足自己最基本的居住睡眠功能,不能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还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本息,并赔偿租金、往返珠海交通费等损失。
环境已“还静”
开发商承认,自交楼后,小海所在楼栋确有多名业主反映过电梯运行噪音问题。2023年3月,开发商安排电梯公司进行了检测,电梯公司检测后称,电梯各部件运行状态和运行噪声都符合国家标准,业主听到的声音,是电梯运行时的低频噪音,经由电梯井道结构梁与房间结构梁导出,最终传递到业主房间。
2023年8月,开发商找来电梯公司,更换了电梯导靴;9月又找来环保科技公司,实施了电梯降噪工程;10月降噪改造完成,环保科技公司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对小海家再次进行噪声测试。检测报告显示,室内噪声各项指标均已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认为,小海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安家要“安宁”
为查明案情,根据开发商的申请,香洲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再次委托检测所,对小海家室内电梯噪声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数据符合标准。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涉案房屋交付后,虽存在室内电梯噪声超标问题,但被告开发商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经检测已符合相应标准,可认定已履行完毕相应的整改义务。原告小海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退还购房款本息的请求理据不足。
但原告小海在入住后多次反映电梯运行噪声问题,被告开发商未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直至被诉才予以重视,导致原告小海受室内电梯噪声影响无法正常居住,而选择租赁房屋,往返珠海、北京两地,具有明显的过错,造成原告小海租金及交通费用损失应予赔偿。
结合A小区房屋租赁市场行情以及交通费票据等,被告开发商应向原告小海赔偿截至噪声整改合格前的租金损失及相关交通费用共计93380元。随后被告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电梯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产生声响,而住宅是以生活为目的区域,安宁环境则是起居休息的基本需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的,开发商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因此,即便电梯的设计安装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只能表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对于电梯噪声,开发商仍应及时采取必要降噪措施,以维护居民住宅安宁权益。
反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可追究开发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相应违约责任,且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业主还有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此外,电梯生产安装方、物业等责任主体应定期对特定设施检测、维护,沟通联络,及时反馈,积极回应解决用户提出的相应问题。
住宅楼房越建越高,电梯日渐成为生活“必需品”。然而,小海一家乔迁后,被电梯噪声吵得没睡过一个好觉,尽管他将情况反映了数次,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纸诉状只想退房也未获支持。
电梯传“电音”
2020年9月,小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407万元的价格购买A小区一套面积112平方米的房子。合同一签,小海就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11月,小海如约收到开发商发出的收楼通知,满心欢喜地收楼入伙。可不出3个月,小海便发现新家“不对劲”:楼栋电梯运行噪声大,似火车过隧道的声音,晚上连觉都睡不好。小海开始频繁向物业管家反映电梯噪声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小海与家人只得搬离新家,回到北京租房生活。其间,小海多次往返珠海、北京处理电梯噪声问题,还委托专业检测所对家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小海所在楼栋两部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有数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
2023年8月,小海诉至法院,认为所购物业已经不能满足自己最基本的居住睡眠功能,不能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还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本息,并赔偿租金、往返珠海交通费等损失。
环境已“还静”
开发商承认,自交楼后,小海所在楼栋确有多名业主反映过电梯运行噪音问题。2023年3月,开发商安排电梯公司进行了检测,电梯公司检测后称,电梯各部件运行状态和运行噪声都符合国家标准,业主听到的声音,是电梯运行时的低频噪音,经由电梯井道结构梁与房间结构梁导出,最终传递到业主房间。
2023年8月,开发商找来电梯公司,更换了电梯导靴;9月又找来环保科技公司,实施了电梯降噪工程;10月降噪改造完成,环保科技公司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对小海家再次进行噪声测试。检测报告显示,室内噪声各项指标均已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认为,小海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安家要“安宁”
为查明案情,根据开发商的申请,香洲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再次委托检测所,对小海家室内电梯噪声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数据符合标准。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涉案房屋交付后,虽存在室内电梯噪声超标问题,但被告开发商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经检测已符合相应标准,可认定已履行完毕相应的整改义务。原告小海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退还购房款本息的请求理据不足。
但原告小海在入住后多次反映电梯运行噪声问题,被告开发商未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直至被诉才予以重视,导致原告小海受室内电梯噪声影响无法正常居住,而选择租赁房屋,往返珠海、北京两地,具有明显的过错,造成原告小海租金及交通费用损失应予赔偿。
结合A小区房屋租赁市场行情以及交通费票据等,被告开发商应向原告小海赔偿截至噪声整改合格前的租金损失及相关交通费用共计93380元。随后被告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电梯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产生声响,而住宅是以生活为目的区域,安宁环境则是起居休息的基本需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的,开发商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因此,即便电梯的设计安装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只能表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对于电梯噪声,开发商仍应及时采取必要降噪措施,以维护居民住宅安宁权益。
反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可追究开发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相应违约责任,且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业主还有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此外,电梯生产安装方、物业等责任主体应定期对特定设施检测、维护,沟通联络,及时反馈,积极回应解决用户提出的相应问题。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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