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联合印发了《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以及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调整部分政策标准,将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由3年调整为2年。
创业者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相关政策
办法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
个人借款人,可以是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民和港澳台人员(简称重点扶持对象),如果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则给予重点支持);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除要符合规定条件外,其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还须在3年内。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同样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其中包括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办法规定,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最高50万,小微企业最高500万
在贷款额度上,办法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
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捆绑性”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如国家和省调整贷款额度,则按新规定执行。
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来源渠道调整
在资金来源渠道调整政策衔接上,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安排用于贴息的资金,纳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年初,由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预上划市财政,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由市财政与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行清算。
在担保基金动态调整和补充机制建立上,办法明确了补充机制、金额和程序。规定当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9倍时,触发担保基金补充预警;达到10倍时,财政部门应至少按担保基金的10%予以补充。具体补充金额由市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
小微企业贷款期限调整为2年
办法还调整部分政策标准。一方面,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标准对小微企业贷款条件、贴息标准等进行了调整。按照省现行政策标准修订借款人范围和条件、贷款额度和利率等。另一方面,将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由我市现行政策的3年,调整为国家、省政策规定的2年。
同时,办法还对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细化完善。简化担保审核流程、贴息申请流程,压缩担保和贴息审核时限。
【新闻链接】
创业担保贷款:指以经相关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担保基金: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已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担保基金和从财政预算安排的担保基金。
近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联合印发了《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以及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调整部分政策标准,将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由3年调整为2年。
创业者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相关政策
办法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
个人借款人,可以是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民和港澳台人员(简称重点扶持对象),如果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则给予重点支持);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除要符合规定条件外,其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还须在3年内。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同样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其中包括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办法规定,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最高50万,小微企业最高500万
在贷款额度上,办法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
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捆绑性”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如国家和省调整贷款额度,则按新规定执行。
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来源渠道调整
在资金来源渠道调整政策衔接上,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安排用于贴息的资金,纳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年初,由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预上划市财政,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由市财政与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行清算。
在担保基金动态调整和补充机制建立上,办法明确了补充机制、金额和程序。规定当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9倍时,触发担保基金补充预警;达到10倍时,财政部门应至少按担保基金的10%予以补充。具体补充金额由市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
小微企业贷款期限调整为2年
办法还调整部分政策标准。一方面,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标准对小微企业贷款条件、贴息标准等进行了调整。按照省现行政策标准修订借款人范围和条件、贷款额度和利率等。另一方面,将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由我市现行政策的3年,调整为国家、省政策规定的2年。
同时,办法还对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细化完善。简化担保审核流程、贴息申请流程,压缩担保和贴息审核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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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指以经相关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担保基金: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已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担保基金和从财政预算安排的担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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