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并将于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管理委员有了更具操作性的组建指引,将更有助于维护居民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权益。
据了解,在去年施行的《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中,就明确提出了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解决一批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长期缺位导致业主权益受损问题。《办法》则更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经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街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时还提出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业主中的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履行包括监督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等在内的15项职责。与业委会有所不同的是,《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街、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且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主任应当召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此举旨在让物业管理委员会形成对业委会有效补位。
《办法》还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镇街和社区代表,不得在小区中领取工资、补贴、福利等任何利益。鼓励业主代表义务服务,领取补贴需经业主大会决定。
记者15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并将于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管理委员有了更具操作性的组建指引,将更有助于维护居民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权益。
据了解,在去年施行的《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中,就明确提出了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解决一批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长期缺位导致业主权益受损问题。《办法》则更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经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街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时还提出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业主中的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履行包括监督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等在内的15项职责。与业委会有所不同的是,《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街、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且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主任应当召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此举旨在让物业管理委员会形成对业委会有效补位。
《办法》还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镇街和社区代表,不得在小区中领取工资、补贴、福利等任何利益。鼓励业主代表义务服务,领取补贴需经业主大会决定。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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