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6日,消费者卢女士充值2980元办理了珠海市某商家的健康护理会员卡,会员卡的服务项目为健康基础项目10次,有效期一年;2023年9月,该商家将店铺由香洲区搬迁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由于两个店址之间的路途较远,卢女士表示无法前往新址消费,要求退款:因前期会员卡已消费3次,按每次会员价298元计算,消费金额为894元,商家应退还金额2086元。但商家表示,若退款需按消费项目的原价计算,只能退还1747元。消费者卢女士表示不合理,故来电请求合作区消费者协会介入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合作区消费者协会立即介入核实,经多次沟通调解,被投诉方最终同意按会员价扣除已消费项目金额,退款2086元,双方达成和解。
健康护理服务作为享受型消费,不同于满足消费者基本需求的生存型消费和满足自我提升的发展型消费,其更加强调给消费者带来的主观舒适感和愉悦感。因此,在享受型消费中,消费的便利性是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本案中,商家新店址距离原店址的直线距离超过十公里,对卢女士接受健康护理服务的便利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于退款的金额,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过错大小进行友好协商。一般情况下,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已经消费的,可按照实际情况扣除相应的金额。
合作区消费者协会建议广大经营者,若实际经营地址等客观情况需要发生变动,应提前与预付消费的消费者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确实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保持理性和审慎的态度,若遇商家搬迁等情形,应先与经营者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消费者组织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权,或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023年5月6日,消费者卢女士充值2980元办理了珠海市某商家的健康护理会员卡,会员卡的服务项目为健康基础项目10次,有效期一年;2023年9月,该商家将店铺由香洲区搬迁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由于两个店址之间的路途较远,卢女士表示无法前往新址消费,要求退款:因前期会员卡已消费3次,按每次会员价298元计算,消费金额为894元,商家应退还金额2086元。但商家表示,若退款需按消费项目的原价计算,只能退还1747元。消费者卢女士表示不合理,故来电请求合作区消费者协会介入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合作区消费者协会立即介入核实,经多次沟通调解,被投诉方最终同意按会员价扣除已消费项目金额,退款2086元,双方达成和解。
健康护理服务作为享受型消费,不同于满足消费者基本需求的生存型消费和满足自我提升的发展型消费,其更加强调给消费者带来的主观舒适感和愉悦感。因此,在享受型消费中,消费的便利性是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本案中,商家新店址距离原店址的直线距离超过十公里,对卢女士接受健康护理服务的便利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于退款的金额,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过错大小进行友好协商。一般情况下,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已经消费的,可按照实际情况扣除相应的金额。
合作区消费者协会建议广大经营者,若实际经营地址等客观情况需要发生变动,应提前与预付消费的消费者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确实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保持理性和审慎的态度,若遇商家搬迁等情形,应先与经营者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消费者组织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权,或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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