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底截止!珠海企业注意,这项申报别忘了!

记者5月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5月31日,逾期申报不仅违规,还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据了解,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参加汇算清缴。

常见疑问

1、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就可税前扣除吗?
答:纳税人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后,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该支出一定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只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证据,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此前按75%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如何计算并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2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对于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的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具体案例:

“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该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文字:马涛 编辑:刘辉 龚宁宁 责任编辑:田海
本月底截止!珠海企业注意,这项申报别忘了!
观海融媒 2023-05-22 11:24

记者5月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5月31日,逾期申报不仅违规,还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据了解,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参加汇算清缴。

常见疑问

1、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就可税前扣除吗?
答:纳税人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后,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该支出一定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只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证据,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此前按75%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如何计算并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2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对于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的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具体案例:

“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该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文字:马涛 编辑:刘辉 龚宁宁 责任编辑: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