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珠海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标准160元/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17日。
问:为何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政策意义?
答:随着工作和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精神心理疾病的发病率也快速上升,在心理治疗过程中,患者经济负担较重,心理治疗纳入医保支付势在必行。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参考广州、深圳心理治疗收费标准,并与我市各大医院的专家进行项目论证、风险评估,专家认为《意见稿》有利于倡导群众正视心理疾病,让参保人在出现轻度心理症状时能够及时治疗,减轻参保人医疗负担,规范诊疗项目使用,调节医疗行为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问:“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2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80元/次;一级及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60元/次。
问:“心理治疗”诊疗项目需具备哪些条件,医保才可以支付?
答:专业医疗人员在单独房间,安静环境下,对就诊人员进行相关的精神心理学诊断,选择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并进行规范的、系统的心理治疗。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
问: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首先需具备“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资质,实际开展“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至少3个月;其次按照诊疗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无医保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恢复医保服务后签订。医疗机构需注意的是,未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或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近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珠海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标准160元/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17日。
问:为何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政策意义?
答:随着工作和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精神心理疾病的发病率也快速上升,在心理治疗过程中,患者经济负担较重,心理治疗纳入医保支付势在必行。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参考广州、深圳心理治疗收费标准,并与我市各大医院的专家进行项目论证、风险评估,专家认为《意见稿》有利于倡导群众正视心理疾病,让参保人在出现轻度心理症状时能够及时治疗,减轻参保人医疗负担,规范诊疗项目使用,调节医疗行为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问:“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2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80元/次;一级及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60元/次。
问:“心理治疗”诊疗项目需具备哪些条件,医保才可以支付?
答:专业医疗人员在单独房间,安静环境下,对就诊人员进行相关的精神心理学诊断,选择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并进行规范的、系统的心理治疗。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
问: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首先需具备“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资质,实际开展“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至少3个月;其次按照诊疗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无医保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恢复医保服务后签订。医疗机构需注意的是,未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或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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