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些问题,高新区多个企业被处罚

安全生产是一条

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要警钟长鸣。

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落实好主体责任,

高新区各行业监管部门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

严厉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

一起来看看以下7个近期典型案例。

如有企业存在相应问题隐患,

请立即对标整改!

案例一

挖破燃气管道,罚款6万元!

2022年4月27日,某公司在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峰北路88号宝龙广场内使用挖掘机进行建筑和生活垃圾清挖时,挖破E-1号楼D160和D110埋地燃气管道,导致供气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该行为违反了《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珠海市唐家湾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

安全警示:

1.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禁止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禁止堆放杂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2.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管道铺设,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

案例二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未参加安全培训学习,

罚款1500元!

2022年5月16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学习,不具备安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该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案例三

聘用未持有适任证书工作人员

在船上工作;

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

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罚款9.54万元!

2022年5月17日,唐家海事处现场执法人员在唐家客货运码头登轮检查锚泊船“金平XX”船开展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船存在聘用未持有适任证书工作人员在船上工作;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问题。

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唐家海事处着令该船舶开航前纠正,并对该管理公司实施共9.54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警示:

1. 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健康证明,且需如实填写或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2.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需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需配备防污设施、器材;船舶需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

案例四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罚款3.5万元!

2022年5月6日15时许,高新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到珠海市某体育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该企业违反了《珠海市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行政处罚3.5万元。

案例五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8096元!

2022年5月6日16时许,高新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到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该企业违反了《珠海市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8096元的处罚。

安全警示: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案例六

疏散楼梯间设置可燃材料储藏室,

限期整改!

2022年5月23日16时许,高新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珠海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西侧楼梯间设置了可燃材料储藏室。

该行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之规定,高新消防救援大队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警示: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案例七

疏散指示标志不亮,

电缆井防火门被拆除,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11时许,高新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珠海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园区宿舍楼第2层西侧疏散指示标志不亮、2#厂房第2层东侧电缆井防火门被拆除。

该行为涉嫌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高新消防救援大队责令限期改正并拟给予行政处罚。

安全警示:

1. 小型场所应按标准设置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消防应急照明、自救呼吸器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且保持完好有效。

2. 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

各企业责任人一定要时刻保持

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

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坚决杜绝对安全麻痹大意的侥幸思想,

始终把安全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

抓牢抓细抓落实!

如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

请立即拨打12345、12350电话举报

一经核实将有奖励!

编辑:赵聪 责任编辑:蓝辉龙
因为这些问题,高新区多个企业被处罚
珠海高新区微信公众号 2022-07-09 15:09

安全生产是一条

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要警钟长鸣。

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落实好主体责任,

高新区各行业监管部门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

严厉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

一起来看看以下7个近期典型案例。

如有企业存在相应问题隐患,

请立即对标整改!

案例一

挖破燃气管道,罚款6万元!

2022年4月27日,某公司在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峰北路88号宝龙广场内使用挖掘机进行建筑和生活垃圾清挖时,挖破E-1号楼D160和D110埋地燃气管道,导致供气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该行为违反了《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珠海市唐家湾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

安全警示:

1.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禁止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禁止堆放杂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2.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管道铺设,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

案例二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未参加安全培训学习,

罚款1500元!

2022年5月16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学习,不具备安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该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案例三

聘用未持有适任证书工作人员

在船上工作;

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

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罚款9.54万元!

2022年5月17日,唐家海事处现场执法人员在唐家客货运码头登轮检查锚泊船“金平XX”船开展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船存在聘用未持有适任证书工作人员在船上工作;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问题。

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唐家海事处着令该船舶开航前纠正,并对该管理公司实施共9.54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警示:

1. 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健康证明,且需如实填写或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2.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需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需配备防污设施、器材;船舶需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

案例四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罚款3.5万元!

2022年5月6日15时许,高新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到珠海市某体育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该企业违反了《珠海市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行政处罚3.5万元。

案例五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8096元!

2022年5月6日16时许,高新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到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该企业违反了《珠海市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8096元的处罚。

安全警示: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案例六

疏散楼梯间设置可燃材料储藏室,

限期整改!

2022年5月23日16时许,高新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珠海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西侧楼梯间设置了可燃材料储藏室。

该行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之规定,高新消防救援大队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警示: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案例七

疏散指示标志不亮,

电缆井防火门被拆除,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11时许,高新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珠海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园区宿舍楼第2层西侧疏散指示标志不亮、2#厂房第2层东侧电缆井防火门被拆除。

该行为涉嫌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高新消防救援大队责令限期改正并拟给予行政处罚。

安全警示:

1. 小型场所应按标准设置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消防应急照明、自救呼吸器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且保持完好有效。

2. 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

各企业责任人一定要时刻保持

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

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坚决杜绝对安全麻痹大意的侥幸思想,

始终把安全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

抓牢抓细抓落实!

如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

请立即拨打12345、12350电话举报

一经核实将有奖励!

编辑:赵聪 责任编辑:蓝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