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30万!《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7月起实施

记者5月22日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将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奖励办法,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举报瞒报、谎报事故,最高可获奖励30万元。

据市应急管理局解读,随着我市城市能级量级快速提升,城市人口、功能和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应用,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一些安全监管顽症尚未消除,而新矛盾新问题正不断暴露出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盲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屡禁不止,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的形势十分紧迫。

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据了解,《奖励办法》共五章13条,包括总则、举报受理、举报核查、举报奖励、附则等章节,主要包含四大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的范围及奖励对象。《奖励办法》中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为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实名举报人均有权向区级(管委会)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特别规定,在从业人员已向本单位报告安全问题后,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其次是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渠道。根据《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提出举报,或者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举报。各级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并可公布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举报渠道。

再次是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标准。根据《奖励办法》,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最后是建立健全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奖励办法》明确,根据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事项,明确了受理核查程序、核查办理期限和反馈时限,规定了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奖励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06月29日印发的《珠海市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珠安监管〔2005〕35号)同时废止。

文字:郑振华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孙宁
最高奖30万!《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7月起实施
观海融媒 2022-05-23 17:14

记者5月22日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将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奖励办法,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举报瞒报、谎报事故,最高可获奖励30万元。

据市应急管理局解读,随着我市城市能级量级快速提升,城市人口、功能和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应用,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一些安全监管顽症尚未消除,而新矛盾新问题正不断暴露出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盲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屡禁不止,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的形势十分紧迫。

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据了解,《奖励办法》共五章13条,包括总则、举报受理、举报核查、举报奖励、附则等章节,主要包含四大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的范围及奖励对象。《奖励办法》中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为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实名举报人均有权向区级(管委会)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特别规定,在从业人员已向本单位报告安全问题后,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其次是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渠道。根据《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提出举报,或者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举报。各级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并可公布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举报渠道。

再次是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标准。根据《奖励办法》,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最后是建立健全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奖励办法》明确,根据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事项,明确了受理核查程序、核查办理期限和反馈时限,规定了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奖励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06月29日印发的《珠海市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珠安监管〔2005〕35号)同时废止。

文字:郑振华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