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保护学生隐私、公开收费标准……为规范和加强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近日,《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将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据悉,目前,国家、省层面尚未制定针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缺少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造成场地大小不一,看管能力、设备设施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办法》的出台旨在有效改善我市托管行业管理现状,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为,引导该行业向规范化、优质化方向发展。《办法》共31条,主要对管理对象、管理原则、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的条件和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

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需符合哪些条件?申请场所有什么标准?对于孩子和家长来说有什么新保障?针对大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办法》给予了详细解答。

资料图(珠海传媒集团记者 吴长赋 摄)

建立白名单制度 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

根据《办法》,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统筹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

同时,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白名单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列入白名单制度管理,并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从白名单除名,并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此外,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举例来说,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学校了解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资料图(珠海传媒集团记者 吴长赋 摄)

此外,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和综合执法工作,并督促社区、村居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检查。《办法》要求,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对本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情况进行统计。

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

《办法》对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条件、申请场所也有相关规定。《办法》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

资料图(珠海传媒集团记者 朱习 摄)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设置场所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当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办法》规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两周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鼓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

《办法》指出,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经体检合格上岗,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

此外,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基本安防设备,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定期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托管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50-200人的,应配备一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专职专业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每增加50-200人增配一名专职专业保安人员,以此类推。

文字:张景璐 实习生赵姝婵 图片:吴长赋 朱习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孙宁
珠海出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珠海特区报 2022-03-22 07:07

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保护学生隐私、公开收费标准……为规范和加强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近日,《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将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据悉,目前,国家、省层面尚未制定针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缺少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造成场地大小不一,看管能力、设备设施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办法》的出台旨在有效改善我市托管行业管理现状,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为,引导该行业向规范化、优质化方向发展。《办法》共31条,主要对管理对象、管理原则、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的条件和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

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需符合哪些条件?申请场所有什么标准?对于孩子和家长来说有什么新保障?针对大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办法》给予了详细解答。

资料图(珠海传媒集团记者 吴长赋 摄)

建立白名单制度 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

根据《办法》,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统筹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

同时,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白名单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列入白名单制度管理,并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从白名单除名,并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此外,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举例来说,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学校了解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资料图(珠海传媒集团记者 吴长赋 摄)

此外,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和综合执法工作,并督促社区、村居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检查。《办法》要求,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对本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情况进行统计。

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

《办法》对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条件、申请场所也有相关规定。《办法》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

资料图(珠海传媒集团记者 朱习 摄)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设置场所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当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办法》规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两周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鼓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

《办法》指出,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经体检合格上岗,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

此外,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基本安防设备,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定期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托管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50-200人的,应配备一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专职专业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每增加50-200人增配一名专职专业保安人员,以此类推。

文字:张景璐 实习生赵姝婵 图片:吴长赋 朱习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孙宁